2004年04月12日 08:56
南方网讯 倍受社会关注,人们期待以久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终于判下来了。当案件胜诉的消息传到正在开的一个宪政研讨会上时,与会代表欢欣鼓舞。我当时对媒体说这是了不起的司法进步。但仔细研究有关案件判决的报道时,就高兴不起来。对此案媒体网络上多有议论,有人说这是个原告胜诉的案子,也有人说如此判决原被告各有赢输,还有人说原告败诉了。为什么对此判决会出现如此矛盾的看法呢?恐怕与这个判决回避矛盾、是非不清、各打五十板的作法有关。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呢?仅从媒体报道看,法院在判决书中一方面确认芜湖市人事局在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以撤销”。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仔细读起这个判决,就发现这是个什么是非也没有了断,什么权利也没有保护,绕开了矛盾,几乎是无用的判决。它就像说了一句“太阳是在天上”这样无比正确但没有用的话;它就像一个深于中国功夫的太极拳师,推来挡去,虚用力气。你看:
第一,它绕过了对据以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的“法律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个“实施细则”(而且是“试行”的)是省人事部门制定的,是我国法律体系成员以外的、连规章都够不上的“一般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是有权对它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而这个文件有诸多明显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歧视行为。可是,法院和判决书对此保持了沉默,什么也没有说。
第二,它也没有对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给一个说法。人事局作出了拒绝录用原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它是否合法是判决应该作出的判断,如果违法为什么违法?是因为有歧视,是应该说明的判决理由。但是法官避开核心的、应该作出的判断,而把责任推给了体检者,说是体检者的结论不对,因而使人事局使用的证据不足。法官不敢碰人事局,结果使体检的医院当了牺牲品。判决撤销了一个过时没有用的决定,给原告只有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同时也遮挡了大众和媒体的眼睛。
第三,法院没有给原告任何的救济和补偿措施。这种当事人受到严重侵权损害的行为并非是没有救济措施的。如果当原告起诉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还没有结束的话,法院当时应该暂停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并以迅速的审判给出一个明确的裁决。如果起诉时公务员录用工作已经结束,那么,这就是一个“过时”的案子,按司法的一般原理就不应受理。法院既然受理就说明这个案子是“现实”、“有意义”的,或者能给当事人予救济,或者判决能告示社会和后人那种行为是违法的,给人们一个是非。法院不能接受一个明知审判是没有意义、没有办法救济的案子。否则,岂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开法律和当事人的玩笑吗?
像这种判决不是惟一的,我们不少看到有些案件判下来后,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胜诉者拿到的是一纸空文。本来法院是个明辨是非,裁断曲直的地方;法院是个给公民权利以救济的地方。如果司法审判了一遭,是非不给一个说法,曲直也没有一个了断,救济也不给予,这样的判决何以服人?这样的法院怎么树立司法权威?公众怎么信赖我们的法院呢?作为司法的场所,法院一定要在法律上是合法还是违法有个说法,在公正、正义上应该有个了断。不能把中国人打“太极拳”的文化用到法院,绕来绕去,不解决问题。审判了几个月,什么问题也不回答,什么矛盾也不解决,这种做法对我们司法的损害将是破坏性的。而且我们现在正积极推进的司法改革也应针对这种空头判决。
最后,我还对此案表现的司法效率之低表示吃惊。从判决看,此案并不是太复杂,只认定了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本可以当庭审判的,何以报省高院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呢?在实践中这种案子审判判决一拖就数月的现象屡见不鲜。我们不是讲司法的效率吗?为什么不对审理判决的时间有个限制呢?(编辑:离地七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