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司法界官员和学者参加的有关行政审判的座谈会上,众多专家学者谏言行政诉讼应该引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以期达到避免“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所面临的尴尬。为此,昨日《新京报》发表文章指出行政诉讼范围限制亟须打破。对此笔者深有同感。
但现在的问题的是,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性质应当是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应当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以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才能最终付诸实施。这也就是说,按照最乐观的估计,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最早也要等到明年的全国“两会”结束之后。
如此一来,在旧有的规定被打破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情况下,这期间发生的诸如“乙肝歧视案”类似的问题对人民法院来说就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难题,人民最终很有可能会按照安徽芜湖的判决模式来解决争端,即既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对其涉及到的抽象行政行为避而不谈。从而最终导致当事人虽然在理论上胜诉,但却在实质上得不到司法的救济。
所以,笔者的观点是,在法律规定没有突破之前,不妨先实现对司法中个案的当事人的救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有关此类问题的司法解释,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特别解释的形式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给予特殊的救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并借此来疏导汹涌的民意。
事实上,这样的临时“变通”并不意味着对法律的亵渎,而是对法律的正确解读。它不会导致天塌下来的后果,而是能够实现更深层次的实质公平。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个体就是整个国家”。如果一个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无法从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中寻求到救济,无疑就丧失最后一次诉求正义的机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个体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整个国家又何谈正义与进步?所以,不妨先实现司法中个案的公正就成为眼下最好的选择。石毅(北京 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