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江川,男,29岁,汉族,工程师。
住址:上海
电话:021-68719086
被告: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区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法人代表:候为贵
本案被告方当事人:周军
电话:025-52870021
Email:zhou.jun2@zte.com.cn
请求事项:
一、被告取消在招聘方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
二、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2004年2月,原告应聘被告下属的中兴通讯南京研发中心的某技术职位,经面试和资历审查各项标准都符合要求,之后按招聘流程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在乙肝两对半检查中查出第一、五项为阳性。中兴通讯经办人人事职员周军告知原告,中兴通讯深圳总部有明确书面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被录用,但不肯向原告出示该书面规定。
1995年通过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除规定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要在录用前进行健康体检,凡肝功能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外,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其它行业的就业没有限制,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被录用的规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依照宪法和劳动法享有的正常的劳动就业权利。
此致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川
2004年3月10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书证二件
相关证据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http://www.xy-jt.com/gbfz/g3.htm
关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在我作为原告起诉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劳动就业权利一案中,关键证据为被告关于新员工录用体检标准的规定和此次招聘过程的文件记录,此两类证据都涉及被告商业机密,特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原告:江川
20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