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原创]为“公民联合上书”提供护航机制
据2月5日的《南方周末》报道:湖北省随州市的青年教师刘飞跃,春节前夕将一封征集到的543人共同签名的公开信,以挂号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同时发往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的“药价虚高”等问题,并请求上述机构采取措施根治这些“顽疾”。
此事是否能引起高层的重视并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此事却使人们再次看到中国民众日益自觉的公民意识——他们开始熟练地使用现有的成文法律,利用“公民联合上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批判现实法律和社会制度的缺陷,维护公民的具体权益。
自去年5月14日三位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联名将一份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对该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以来,我们已经面对了多起“公民联合上书”事件:
7月14日,浙江省杭州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和杭州市的“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的挂号信寄往北京;11月19日,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11月20日,一份有1611名普通公民联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病毒)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从浙江启程发出……此外,自去年起还有很多不同的公民群体向全国人大提交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内容涵盖劳动教养、乙肝歧视、城市房屋拆迁、互联网出版管理、计算机软件保护等诸多领域。
这种种事例表明“公民联合上书”正作为当代中国的一种自觉公民民主形式走进我们的生活,为此,我们有必要为其建立一个护航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这一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虽然,《宪法》等有关法律为“公民联合上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也规定了公民拥有宪法审查建议权。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只是一些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实际的可操作性尚比较模糊,现实的制度机制也没有形成。
为“公民联合上书”建立护航机制,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家受理、审查、改正(或答复)公民联合意见的工作制度,依靠完备的民主制度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有效实现,借此推动中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步。首先,要明确“公民联合上书”的不同受理机构,对什么样的问题由立法机构受理、什么样的问题由执法机构受理都应该明确;其次,对于受理之后的处理审查情况也应该有专门的工作机制来提供保障,“联合上书”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确要改正,都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制来落实;最后,对公民的“联合上书”应该有答复和交代,使公民的合理意见最终转化为一种国家意志,使“联合上书”不至于无疾而终,仅仅成为一种新潮的“舆论”表达。
从理论上讲:“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在现实中,作为公民的许多具体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伸张,其原因也在于我们的制度设计还有待完善。“公民联合上书”这种合法的公民意见表达是对现行制度不尽完善的有效补充,为其建立必要的护航机制,应该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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