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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公民权利年”的新起点上

更新时间:2004-01-26 11:53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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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有人说,刚刚过去的2003年是“中国公民权利年”。这是一个十分精到而深刻的概括。

不必从头到尾一一列举,只需摭其大要,便能清晰地感受到,在这一年当中,中国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怎样的锤炼与伸张:

孙志刚事件引起空前强大的社会反响,沿袭多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在很短时间内被正式废除,代之以充满人道意味的救助管理办法,公民的自由流动权、迁徙权得到进一步保障。中国人万众一心,取得抗击非典的伟大胜利,人们更加真切地意识到,要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有效预防和应对类似的公共卫生危机,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立政府问责制度,以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拒绝攀援权力、依附权贵的“潜规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缓刑)。他所博得的广泛同情与支持,显示了社会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迫切愿望。其他如反对乙肝歧视、反对城市房屋恶性拆迁、业主维权风起云涌、清欠民工工资的行动被顺藤摸瓜层层剥笋追诉到问题的源头……所有这些,无不涉及公民的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用法学家的话说,“2003年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升上了新的台阶,如果说计划经济下面培养人们的是一种义务意识的话,那么我觉得市场经济本身必然要使公民的权利意识大大得到发展和培育。”

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矛盾。公民权利是私权利,相对于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而存在。保障公民的私权利的过程,同时也就是限制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的过程。2003年,中国完成了修改宪法的大部分准备工作。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早在60年前,中国共产党就在自己的机关报中理直气壮地阐明:“宪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孙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也’……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制运用宪法的权力,它必须接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规范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修宪是2003年中国公民权利运动的一大亮点。

执政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精神在200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也得到明确体现,并可望在今年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人权是公民权利的集大成者,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些权威性文件中,在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权至少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自由迁徙权、平等接受审判的权利、隐私权和荣誉权、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工作与休息的权利、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等等权利。中国准备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应该而且必须在上述各个领域和环节大张旗鼓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站在2003年———“中国公民权利年”的新起点上,中国人有理由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2004-01-23

Tags: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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