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在2004年招录党政机关公务员时将进行一些改革,其中包括,对于除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之外的公务员职位,取消了身高限制。至于乙肝患者,如果医学检查证明不具有传染性,也可以得到录取。
这些措施可谓得风气之先,理性的政府应该成为反对社会歧视的表率。因为政府的职位具有公共性,政府所从事的活动本身也具有公共性,是对社会进行管理,它的活动可能影响到所有公民。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政府管理的平等机会,乃是公民行使其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
当然,为了公务员有能力完成他或她所必须承担的工作,政府完全有理由对于公务员提出能力、品格、知识等方面的要求。然而,这些要求必须是与公务员行使其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比如,不能撰写公文,当然就不能当公务员;如果曾经有过偷盗等犯罪行为,也不能成为公务员。但除此之外,不应该再提出一些与公务员承担其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要求。
现在,企业也在对应聘者提出某些苛刻的要求,不过企业是多样的,多样的企业也会提出多样的要求。有些行业可能要求身高达到多少,但不可能所有企业都提出同样的要求,因此,应聘者还是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而政府的歧视却与此不同。我们注意到,浙江取消身高歧视,是人事部门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甚至适用于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反过来我们可以想象,原来的歧视也是普遍的,人事部门一纸规定,一个欲报考公务员而身材矮小者,就绝不可能进入浙江省内的政府部门。
成立政府本来就是为了解决个人之间或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冲突。比如,如果一家企业对应聘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工人可以找劳动部门,可以找法院,要求取消这些非分要求。但如果政府本身就是歧视的制造者,那么,即使有某个政府部门想维护应聘者的权益,也会因为存在利益冲突问题而束手束脚,这样一来被歧视者又能找谁找回自己的权利呢?
从这个角度看,严格意义上能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歧视的,可能就是政府通过法规或普遍适用的规章制造的歧视。在录取公务员时设置一些与公务员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无关的标准,就是政府自己制造的一种歧视。事实上,这还只是政府制造的歧视中比较不那么严重的。政府在对社会行使其职权时,还制造了不少更为严重的歧视。比如,城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公开在身份、福利保障、子女教育、政治权利等等方面歧视外来人口。政府也制定土政策,搞保护主义,歧视外来商品和外来企业。而且,政府经常使用政府的权力来维护这种歧视,而权力本来是应当用于增进社会平等,为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社会合作与交换体系提供制度性框架的。
因此,反歧视,需要从政府自己做起。政府首先应当反思自己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惯例,看看自己是否在以种种貌似合理的理由,制造对于它治理下某部分民众的歧视。现在,浙江开了一个好头,开始矫正自己的歧视性做法,那么,各省市区之间,是否有可能形成一种良性的制度竞争,从而使政府的歧视逐渐减少?
本报特约评论员秋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相关报道见今日A11版(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