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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违宪审查机制待建立

更新时间:2004-01-13 17:03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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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违宪审查机制待建立 避免淡化对宪法的敬仰



  ■孙振军

  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刚刚过去的2003年必将被写上特别而浓重的一笔:由于一个人的死亡,导致了一部实施了多年的法规的废除。大家都能测得到:这个人叫孙志刚,这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和有着相同遭遇与命运的人相比,孙志刚无疑是幸运的。但为了这种“幸运”,孙志刚付出了仅仅27岁的年轻生命,即便不算上类似情况下丧生的,这个代价是否也太大、太惨痛、太沉重了呢?因此最近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和“马后炮”式的亡羊补牢,能否着建立一套相对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违宪审查”机制呢?

  对法律比较娴熟的人都知道,人类史上第一部用文字记载的法律,诞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国,即1902年在埃及出土的、以国王名字命名的《汉谟拉比法典》。这部法典共282条,其中包括诉讼手续、盗窃处理、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和债务、婚姻、遗产继承、奴隶地位等条文。在当时看来,《汉谟拉比法典》是有着不可磨灭的积极意义的;但用现代的标准和眼光来审视,那简直就是一部十恶不赦、惨无人性的混胀法。如自由民之间打架斗殴,打掉了对方一颗牙、打瞎了对方一只眼,执法者就要将打人者的一颗牙拔掉、一只眼打瞎;我们今天常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源于此典。再比如,这部法典还规定,奴隶若对奴隶主说“你不是我的主人”,将被割掉舌头;理发师不小心将奴隶头上的标记发理掉;将被砍掉一只手;逃避兵役的人,一律处死;帮助奴隶逃跑或藏匿逃亡奴隶,一律处死,等等。这些对稳定、巩固古巴比伦社会秩序与统治传承,乃至对创立西亚文明古国埃及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的法律条文甚至整部法典,为什么被逐渐淘汰以至于最后被整个废弃、在现代法典中找不到丝毫踪影了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在前进,人类在不断迈向文明,法律也必须不断更新完善、“与时俱进”。

  我国的第五次修改宪法方案已经出台,并有望在今年3月份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后实施。修改后的宪法,除了更具现代人文情怀外,还更具现代法治理念。换而言之,他将更具权威性、更被推崇、更受尊重与更使人敬仰。但让人不容乐观与令人担忧的是,损害宪法权威与尊严的现象和做法,依然相当严峻地存在着,如果不加以重视并及时地从制度上、根本上予以遏制,必将导致公民对宪法的敬仰的淡化。

  我注意到了近几年与某些行为相关的刑事案件报道,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因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在辨护时有一个共同的说辞:这是宪法赋于我的权力。而审判则大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这是十分耐人寻味的。此外,2003年6月发生的浙大毕业生、乙肝“小三阳”携带者周某人行凶致人一死一伤案,也与法规是否违宪有关:被害者、人事干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事;周某则认为他的基本权力受到了侵害。惨案正是在这种对法律认识的极端对立前提下酿成。

  宪法是保障和给予民众权利的,具体法是约束和限制民众行为的。这既不矛盾,也符合各国法制的通行惯例。但具体法是下位法,不能和宪法发生矛盾与冲突,更不能和宪法“对着干”。道理很简单:宪法是上位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与完善,今年初就一下出台、生效了110部新法规,并且当前还面临着一个新的立法高潮期。如果有一个可靠的保障、良性的机制,对现有的法规、新建的法规,都来一个是否违宪的审核检查,修改、废除“恶法”将会变得轻易而举,孙志刚式、周某式的悲剧也有望随之减少与杜绝。

Tags: 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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