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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乙肝歧视第一案”

更新时间:2003-11-17 10:03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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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从当地某大学环境专业毕业,并于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张杰正式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调查

  记者采访中发现,尽管张杰被确诊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在乙肝五个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

  记者从安徽省自己制定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四条第二款中发现,在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不合格情况”列举的七种不合格情况中,恰恰没有第一、五项同时为阳这一条,但是张杰仍被芜湖市人事局宣布“乙肝两对半不合格”。

  由于体检结果并不在《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禁止的范围之列,张杰便与安徽省人事厅联系,询问为什么自己会被拒绝录取,但没有得到确切答复。10月18日,他向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张杰的情况在互联网上传开后,立即引起多方关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获悉此事后,立即与张杰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为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说法

  不希望悲剧一次次重演

  张杰对记者说:“我知道这场官司不好打,但是我真的不希望自己和周一超的事再次发生在别人身上。如果官司输了,我会一直上诉;如果最后还是输,我就去自谋职业,放弃当公务员的梦想。”

  输赢并不重要,意义尤为重大

  周伟教授对记者说:“前期轰动一时的‘周一超案件’提示,作为政府部门应该担负起对人们缺乏了解乙肝常识的答疑解惑的责任。但让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却搞起了歧视的行为。”他认为,芜湖市不予录取张杰的依据是安徽省人事厅1999年作出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连规章都说不上的文件”。

  周教授说:“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张杰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宪法》赋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却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这些规章明显与《宪法》相悖离。”周教授深感忧虑地说:“政府部门都堂而皇之地违反宪法,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那么受到这种影响的各企事业单位,在用人时更有理由进行歧视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人们尊重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成为一句空话。”

  周教授告诉记者,这场官司的输赢不重要,其意义更为重大。“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行使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

  同情归同情,制度归制度

  记者拨通了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的电话。一位贾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张杰起诉一事他们已经知道了,虽然法院的传票还没有送到,但按照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目前局里面正在积极准备相关的应诉材料。

  “其实局里面很多人都觉得张杰可惜了。但是同情归同情,制度归制度,我们也没有办法。”贾先生遗憾地说。

  访谈

  我国有1亿多乙肝患者,乙肝患者受歧视现象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解放军302医院医学博士刘士敬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这个众所关注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限制乙肝患者升学就业没道理

  现实生活中,乙肝患者承受着身心两方面的伤害,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歧视性言论和做法,令患者痛苦不堪。乙肝患者不能上学和就业受阻是种种歧视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我们不禁要问:禁止或限制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到底对不对?乙肝患者到底能不能上学和工作?

  专家的答复是: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等待肝功能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和乙肝患者接触有事吗?

  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

  60%-80%的乙肝患者来源于家族性的垂直传播,一个母亲是乙肝,她的孩子如果不打乙肝疫苗预防,几乎都会成为"小乙肝"。

  青少年以上的人群,感染乙肝病毒机会虽然不断增加,但是得乙肝的机会却越来越少。因为每个成年人都有可能接触乙肝病毒,一旦乙肝病毒入侵,体内会迅速产生相应的抗体,清除病毒,这一过程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完成的。所以,大多数成人在查体时可能都会发现自己乙肝病毒检测五项指标(俗称二对半)中,有一二项为阳性。

  其实,成人接触乙肝病毒引起发病的可能极小极小,这就是为什么一对夫妻生活多年,一方有乙肝而另一方始终不得乙肝的缘故。

  乙肝另一个传播途径是血液传播,例如输血、扎针、手术、镶牙等等医疗过程。至于其他一些途径,如蚊虫叮咬等,没有证据显示可以传播乙肝。

  和乙肝患者一起吃饭、玩耍、谈话、看书等等不会传染乙肝。

  可以放心的另一个理由就是,乙肝患者接触的多数人,基本上都打过乙肝疫苗,身体里早就产生了保护性抗体,这种情况下无论怎样和乙肝患者接触都不会得乙肝了。

  歧视乙肝患者不合法

  1984年国家颁布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法规》中规定,凡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乙肝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区别对待。1998年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无论乙肝患者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只要肝功系列检查完全正常,就可以上学,只有个别专业受限制。

  我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1亿多人口,近80%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没有明显症状,多在偶然查体中被发现,检查肝功能指标始终正常。乙肝病毒学指标检测可以是"大三阳",也可以是"小三阳",这些人完全可以从事正常的体力或脑力劳动。他们不是病人,可以暂时不要治疗,只有少数较重的患者需要临床治疗。

  链接

  周一超杀人事件

  周一超,22岁,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学生。今年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公务员的考试。经过一系列的笔试、面试,周一超在157名应考者中脱颖而出,名列综合成绩第八。但周一超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淘汰。

  因怀疑招录工作的公正性,今年4月3日下午3时,周一超来到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将人力资源开发科科长刺死,将录用调配科科长刺成重伤。9月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被害方死亡补偿费、医药费等损失合计6.8万余元。

  乙肝患者对生母泄愤

  27岁的曾某是重庆某大学的本科毕业生,近日,在福州金山投资区的某手工艺品有限公司门口,他向自己的生母举起了菜刀,所幸被人及时制服,其生母毛某只是跌破了脸。

  毛某介绍说,儿子因为得了乙肝,找工作一直不顺利,“这几年他曾到过广州、深圳等地,但一份工作也没找到。今年5月份他到福州,我给他租了一间房子,他整天就呆在屋子里,吃了睡,睡了吃。他责怪父母‘没本事’,不能帮助他找工作。那一天,我发了工资,他向我索取工资,我不肯给,于是他积怨在心。”记者问曾某:母亲年老体迈还要挣钱养你,你难道不同情她?曾某的回答竟是,我更弱势,我更需要同情,因为我要靠她养。

  评说

  平等就业是一种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无限地扩大了用人自主权,随心所欲地制定用人规则,任意抬高劳动者就业的门槛,导致了就业歧视现象。

  正如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限度一样,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的行使也应该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是不能侵害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的宪法上的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们也有义务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反对就业歧视,保护平等就业权的国际标准。

  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置的招聘条件必须是“合理差别”,即必须是基于该职位工作的性质、需求及其他相关因素所必需的条件,如招飞行员有严格的身体条件,模特有较高的相貌要求等。如果不是基于该职位所必需的“合理差别”就是歧视。

  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规定列举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对这四种情况之外的歧视,如户口、地域、年龄、经验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是否属于歧视,《劳动法》并未作禁止性规定。这样,用人单位常常会以“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为借口,任意地规定招聘规则,极大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可以说,对现行《劳动法》第四条进行扩张解释甚至修改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需要。

  平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公民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平等地发展,法律是解决就业歧视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它可以消除那些最明显的歧视行为,并给权益受侵害者以直接和有效的救济渠道。

  我们不妨借鉴美、英等国的经验,专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或《平等就业法》,对就业歧视的含义、种类、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要设立“工作相关资格”制度,即用人单位所限制求职者的资格必须是与工作有关联性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基于工作性质及员工工作能力或此类相关因素进行选择,而不得任意地制定招聘标准,滥用用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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