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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嘉兴4·3凶杀案”看公务员录用标准的合法性

更新时间:2003-09-06 19:0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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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家


  据9月5日《青年时报》报道,“嘉兴4·3凶杀案”的主犯周某一审被判死刑。笔者在此无意对该判决做任何评论,而只是想说明如果我国的法治更完善一些,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对待“乙肝小三阳”患者,那么类似的惨案或许可以避免。

  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规定,周某身患“乙肝小三阳”为体检不合格,被淘汰似乎是理所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之下,周某也不可能启动任何一项法律救济措施,这就无怪乎周某陷入了绝望。我认为尚有必要探讨周某此举的深层原因——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状况。

  首先,立法机关在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之前会进行非常缜密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就会发现:根据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患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由此类推,除特殊岗位如警察外不应排除乙肝小三阳患者;据统计,我国每10人中就有一名乙肝小三阳患者,即全国约有1.4亿名患者;乙肝小三阳危害不大、传染性很低或没有传染性并且至今尚未有根治的疗法;如果要以此剥夺患者在宪法上享有的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就必须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基于以上的考虑,立法机关很可能就会转变立场,认为不应据此剥夺患者成为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其次,如果立法机关一意孤行,非要以身患“乙肝小三阳”为由剥夺1.4公民成为公务员的资格,就必须举行立法听证会。在立法听证会上,患者代表将有机会进行充分的辩护。如果辩护仍然没能阻止立法进程,那么就进入了立法机关表决阶段。

  最后,如果经过一系列的辩论、表决之后,立法机关还是通过了关于乙肝小三阳患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为不合格的法律(标准),那么也还有“违宪审查”这一道最后的程序。周某不论在违宪审查诉讼中能否胜诉,至少都不会像本案中那么绝望。这是因为诉讼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说理的机会,具有缓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事情果真能依此发展,“嘉兴4·3凶杀案”的悲剧也许就能幸免。

  作了这么多的假设,并不是在为周某开脱,试图证明周某此举是情非得已,我只是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认识该案,为人们的思考提供有益的参考。事实上,随着公务员报考的升温,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尤其是其中的体检标准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瞩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第1款第(四)项对体检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身体健康”,第2款同时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由此可见,国家在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上体现了适当放宽的精神,其目的是要“不拘一格降人才”。但我在上网查询之后发现,各省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规定并没有体现“适当放宽”的精神。如《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男身高不足160厘米,女身高不足150厘米”为体检不合格。湖南、天津、广东(根据粤人发〔2002〕245号文件,乙肝小三阳患者已调整为合格)等都有类似的规定。我认为在目前还没有根治乙肝小三阳疗法的情况下,身患乙肝小三阳就如同身体的高矮一样是人的自然属性,个人不能选择也无力改变。录用机关如果要据此将应聘者拒之门外,就必须说明这些因素会对将来要从事的工作产生相当不利的影响。

  应该说,“嘉兴4·3凶杀案”只是法治进程中很细小的一个环节,但“偶然之中有必然”,由此凸显出的问题,意义却要大得多。只有通过这类具体问题的讨论,法治社会是怎么回事,才能逐渐清晰地为人们所感知。

  □徐继响(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

Tags: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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