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近日,一名乙肝患者的求助信引起了本报编辑部的关注。惠州一名重点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硕士,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在求职的过程中屡遭挫折。他在信中说:这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既不符合科学,也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
据权威统计,目前我国有慢性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慢性乙肝病人约3000万。这部分人常因乙肝而失去工作机会或在工作中受到歧视。然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研究院研究员周超凡在去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递交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提案,呼吁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此提案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医生:
患者经治愈可正常学习工作
深圳市人民医院感染内科专家吴诗品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慢性肝炎患者混为一谈,只要看到检验单上有个“阳”字,就一概将这些求职者拒之门外,他们这样做也是没有道理的。这主要是一些用人单位对这方面不了解所造成的。根据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修订方案,乙肝病毒携带者,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急性肝炎、慢性肝炎的患者经治疗痊愈, H bsAg转阴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同样可以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吴主任说,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通过血液传播(如输血)、遗传传播(母亲传给婴儿)。其他的传播途径包括有接受献血、性交(精液和分泌物)、静脉吸毒(共用针筒)、长期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生活,共用毛巾、牙刷、剃须刀、面盆等,人们大可不必谈乙肝色变。只要正确了解、认识乙肝的传播途径,做好个人卫生和预防,乙肝并不可怕。
吴主任还举了个例子说,在一些人看来,与乙肝病人握手、吃饭、近距离谈话是最容易受传染的,其实不然,只要你的口腔没有溃烂,就是跟乙肝病毒携带者接吻也不会受到传染。
劳动部门:
乙肝不能作为单位辞退理由
昨日下午,深圳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乙肝已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病,我国约有超过1亿人是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非常大,这部分人的工作权利的确是一个亟需关注的问题。目前,劳动部门并没有专门针对乙肝患者工作方面的规定,只要不是从事饮食服务等特定的行业,这部分人在工作上不应受到歧视。
一些用人单位对乙肝患者甚至乙肝病毒携带者比较恐惶,主要是因为人们对乙肝本身缺乏了解,社会上对乙肝定性也比较模糊。这需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对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工作范围作出界定。
深圳市劳动部门经常会接到一些乙肝患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投诉。对此,有关人员表示,如果是一般的患者,并且其能满足从事本职工作的需要,而且又不是从事于一些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是不能把乙肝作为辞退理由的。对于本人患病后,确实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向患者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应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保护制定政策与条例法规,加大相关科普宣传力度,使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科学、正确的认识。
公司:
不希望单位里有人患上乙肝
在深圳某银行工作的王小姐说,作为同事来讲,自己并不希望自己的单位里有人患上乙肝,因为这样自己也会很危险。对于患上乙肝的同事,公司应该让其回家养病,一方面为他自己好,同时其他同事工作时也更放心些。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周经理对记者说,乙肝是大家公认的传染病,患这样病的求职者公司一般是不予考虑的。目前,公司每年都会到人才市场上招聘员工,一旦把人确定下来后,上班第一天就是体检。如果求职者有乙肝,公司肯定是不会与其签合同的。
大家都知道乙肝治疗起来比较麻烦,公司目前正是业务上升时期,每个员工的业务量都较大,乙肝患者较难适应高强度的工作。同时,如果公司新招的员工就患有乙肝,以后此员工的医疗费也会使公司带上沉重的负担。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条文释例》,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具体规定为:乙肝 e型抗原转阴之前,不得从事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工作。
除上述几个行业外,各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没有硬性规定不予录用,而要结合职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各部门和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时规定 H 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不录用;江西省人事部门规定单纯 H bsAg阳性者可以录用;福建、湖北等省人事部门还专门就乙肝五项检查制定了详细的判定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附:
一位计算机系硕士致本报编辑部的信
“乙肝让我找工屡屡碰壁”
编辑先生:
我在一家重点大学计算机系攻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数据库。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今年我顺利通过论文答辩,以优秀的成绩取得硕士学位。我满怀信心可以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可以服务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在找工作过程中,我却屡屡碰壁,因为我的面前横着一只可恶的“拦路虎”——很不幸,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在各地找了一阵子工作,结果总是令人失望,深圳几乎所有上点规模的企业都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我想深圳是很难进的了,又把目光瞄向自己的家乡惠州。我在网上看到某落户惠阳的全国知名大企业招聘一名信息工程师,其专业要求与自己所学的正好吻合,于是去应聘。简历投过去之后,该公司很快通知我去面试。到了该企业之后,一共通过了五道面试关,该企业同意录用我,通知我第二天去医院体检,但体检结果一出来,该企业立刻改变了主意。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也不敢奢望自己能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但我不甘心。这段时间我的家里人也替我操尽了心。我的父母已退休,他们为此成天忧心忡忡,四处帮我联系工作,尤其是父亲,常为此失眠———好不容易盼到儿子研究生毕业了,却因为这个问题而使找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其实企业的这项规定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既不符合科学,也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各企业都声称自己的管理以人为本,与其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如重视员工的健康,对无抗体者进行疫苗注射,增强他们的免疫力。 小林2003年7月
(策划:刘启达 撰文:何涛 秦仲阳 黄振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