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医疗单位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1月11日《信息时报》)
自从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乙肝歧视后,不少单位依然处在观望状态,有些则处于“正在进行时”,各级政府就成了消除乙肝歧视的“桥头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根源是各级政府“把关不严”,在此情况下,广州规定“除食品卫生行业外单位招工不得查乙肝”就具法有了具体可操作性,民众也有了“说话”的“本钱”。
但“规定”只是尚方宝剑,如果不用它去“斩钉截铁”,或者“杀鸡骇猴”,用工单位还会对乙肝患者说不,甚至强行进行体检淘汰乙肝患者。不久前,媒体曝光的强制工人体检乙肝余波未息,上级管理规定与用工单位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博弈,结果主动权掌握在用工单位手里,乙肝患者只好无奈地被“驱逐出境”。
因而,管理规定的威严和作用必须有“利剑出鞘”来保证,政府列出硬性规定的同时,还应列出严厉的处罚规定,使用工单位清楚歧视乙肝患者的代价。不但要明确列出单位受罚的严厉幅度,还要列出单位法人受罚的严厉幅度,让政府的“规定”进社会、进厂矿、进家庭、进社区,广大民众和用工单位都有一本“明白账”,谁搞乙肝歧视就拿谁开刀,只有处罚到位,不留尾巴,乙肝歧视检查才能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