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某公司组织员工到中山区一家医院检查,不想却检出了一起纠纷。
去年2月20日,刘女士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体检。体检中,医院进行了乙肝项目检查,刘女士被确定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刘某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未经自己同意就对自己进行乙肝项目检查,由于检查出了自己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导致公司人员都知道了此事,公司因此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女士认为,不经自己同意就进行乙肝项目检查,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费2万元。
在法庭上,医院答辩说,医院方面完全是按照医疗规范和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了体检,检查结果出来后医院进行了密封,因此医院方面不存在过错,也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原告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与医院无关。但是,出于对原告的帮助及同情,同意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
不久前,经过法官调解,医院支付给原告4000元,刘女士表示接受,此案于近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