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报和当地工会调解,4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公司和解
6月17日,王万金等4名职工向本报投诉称,经医院体检查出他们4人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司为此强行要求他们辞职。在本报的关注下,经新都区总工会调解,4名职工与公司达成和解。
职工: 4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单位强行解聘
据王万金称,2007年7月26日,他到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两年来公司从未给他签订劳动合同。今年4月,公司突然拿出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要他签订,当场他要求公司把合同内容写好、盖上公章,他才愿意签订该合同。同年5月27日,公司要求职工到新都区人民医院进行年度体检,最终查出王兴权等4人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为此,5月28日,公司要求他们4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自愿辞职书上签字,要求他们离开公司,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职工们认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我们在电缆公司工作,应该不属于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公司不应该解聘我们!”王万金说道。
经过多次与公司老板协商,但得到的答复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系传染病,为了公司其他职工的健康安全,公司只有解聘他们,至于经济补偿只字不提。
公司:解聘他们,系保证其他职工健康安全
记者接到投诉后,迅速来到新都区总工会了解情况,当该区总工会副主席辜永杰得知后,非常重视,他立即指派该工会综合科科长许晓英、办公室王勇,陪同记者前往成都鑫川电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
上午11时,在新都区龙桥镇工委副主任赵丽的陪同下,记者一行找到了该公司副总经理胡本玉。她告诉记者,公司要求职工辞职,是为他们更好地治病着想,等他们治好了病,仍然可以到公司上班。目前,公司在接收工人的时候,一般都会让他们做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如果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司为了其他职工的健康安全,尽可能不录用。不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工作是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权利,但接受了他们对其他职工会产生影响,对其他职工的健康权也是一种剥夺。不过,如果这些病人经过治疗病情好转,他们一样会接受。
在工会干部们苦口婆心地与公司负责人协调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4名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给他们经济补偿,要求他们尽快回家治病,等治病痊愈后,公司可以优先录用他们到公司上班。
听到公司责任人的承诺后,4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当即表示同意公司解聘,给他们经济补偿的做法,他们尽快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链接之律师说法:企业不能就业歧视
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宪章,他表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有明文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故此,公司解聘职工没有法律依据,公司与职工已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和解协议是一件好事,职工必要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