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翠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泰州市全鸿电子有限公司一位女职工近日向本报投诉,她和其他几名同事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被单位辞退。
女工:公司让我回家
这位女工说,她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2004年进入泰州市全鸿电子有限公司做品质检验员。工作四年来,身体一直没有什么问题。4月23日,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在市普济医院进行体检,结果显示,公司300多名员工中,有多名员工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该女工说,4月25日,公司管理部经理蔡弦璋把她叫到办公室,跟她说,因为体检结果显示她身体有毛病,要她在其他员工还不知道的情况下,写份辞职报告,悄悄离职,并说将来病治好了,还可以再来公司上班。后来据她了解,公司先后要求多名员工回家“看病”。
该女工说,她拿着体检报告,咨询普济医院一位医生,医生告诉她,她只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肝功能正常,不具有传染性,也不需要治疗。只要注意营养均衡,保证休息,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我们并没有病,公司为何要让我们回家治病呢?”该女工气愤地说。
公司:为了他人安全
14日上午,记者来到市全鸿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不在。管理部经理蔡弦璋说,这些员工身体患有乙肝病,并具有传染性,不适合团体生活。为了其他员工的安全,公司才要求这些员工回家看好病后再来上班。因为据他了解,“乙肝病毒会通过呼吸道传播”。
蔡弦璋说,如果这些员工愿意,也可以请长假休息,同时治病。公司并没有辞退她们,是这些员工自己提出离职,主动递交辞职报告的。
蔡弦璋说,像这种情况的员工有六七人。
医生:没有传染性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到底有没有传染性呢?市普济医院主任医生王亚东说,表面抗原携带者和正常人一样,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王亚东说,乙肝单一的表面抗原携带并不具传染性,一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共有办公室、共用宿舍等,都不会被传染。乙肝单一的表面抗原携带也不需要治疗。
劳动部门:单位此举违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韩金虎说,全鸿电子有限公司这种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据了解,国家劳动和保障部、卫生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不得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
此外,国家今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韩金虎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如果遭到就业歧视,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