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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不立法:器官移植法徒具虚名

更新时间:2003-08-29 15:5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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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 记者 肖萍 实习生 钟丽敏

  深读指引:中国内地第一部规范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地方法规近日在深圳出台。最引人关注的是,这部法规绕开了“脑死亡”这个争议性的话题。有关专家认为,“脑死亡”不立法,这一法规的法律意义将大于实际操作意义,鼓励器官移植将是一句空话,人体器官供需失衡的矛盾并不能得到缓解。

  “脑死亡”立法是国际化的大趋势,也是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所必须的最关键内容,但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文化背景下,推动“脑死亡”立法,改变世俗观念仍然任重道远。

  脑死亡小资料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从国外脑死亡的立法情况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3种形态: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2.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有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

  芬兰是世界上最早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第一个国家,它的判定标准是在1971年公布的。

  1978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BrainDeathAct,UBDA)。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了“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明确规定脑死亡即人的个体死亡标准之一(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死亡标准)。

  日本于1997年10月起实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

  加拿大和瑞典的脑死亡法律强调,当人所有脑功能完全停止作用并无可挽救时,即被认为已经死亡。

  此外,还有阿根廷、澳大利亚、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十多个国家制定了脑死亡法律,承认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依据。比利时、南非、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虽然没有正式制定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德国议会1997年通过了新的器官移植法案,首次承认脑死亡。该国有关发言人指出,这样至少可保障医生不再在法律的真空中工作,始终让达摩克利丝利剑高悬在他们头上。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医学界开始讨论建立我国自己的脑死亡标准。李舜伟教授作为国内知名脑神经内科专家执笔撰写中国第一个脑死亡标准的讨论稿。

  每天都有患者等不到器官死去

  “有了器官移植法规,我可以快一点等到肾脏吗?”

  一听是记者,正在等待做透析的小严第一句话就这样问。半年前,才29岁的他开始出现乏力、头晕等症状,一查才知道血肌酣数量已经达到了800多(正常人是100左右),医生诊断为尿毒症。刚开始时,每周透析一次。随着病情的加重,现在已经增加到每周两次,而每次的费用都得四五百元。

  小严心里明白,一直透析下去也不是个办法,换肾才能救自己,一等就是半年,他很希望知道什么时候能等到肾脏,但医生也很无奈地告诉他,现在他能做的除了透析,就是等待。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肾脏移植中心何晓顺教授十分沉重地告诉记者,等待换肝、换肾的病人总是很多,有些等着肝移植手术的病人,肝硬化已经很严重,加上腹水、消化道大出血,出现肝衰症状。明明现在的技术完全可以救活他们,可是就是缺一个肝!医生们只能告诉患者“要耐心等待”,但是要等多久,没有人知道,也许是一个月,也许得一年。

  “我可以一点都不夸张地说,国内每天都有等不到器官的病人抱憾而终!”

“脑死亡”不立法:器官移植法徒具虚名

左图:不少医院把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组织起来定期交流信息。 新快报记者 王小明/摄

  器官短缺成全球问题

  当人体的各种器官出现中末期不可逆病变,或病情发展可能导致病人在一年内死亡时,器官移植就成了最好的治疗方法之一。以目前的医学水平,肝、肾、心脏、肺、胰腺、角膜的移植技术都基本成熟。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第二次生命。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器官移植中心每年做肝移植手术约100例,肾移植手术约200例。据介绍,一些因为肝衰、重症肝炎的患者因为换了个新的肝脏,不仅成功延长了生命,生活质量也大大提高。

  然而器官的短缺十分严重,即使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这一现象同样不可避免。

  在美国曾做过相关统计,一名需要做肝移植的患者,从在医院确诊需要进行肝移植手术起,到等到合适的供移植肝脏,平均等待时间约为513天,这一年多的时间对于一名重症肝病患者来说,每一天的等待都可能致命,因为肝衰、肝昏迷等随时可能威胁到患者的生命。

  而在中国,器官移植技术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国内器官供求却显示出更严重的失调———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数急速上升,但器官供应却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据广州华侨医院肾移植专科主任王平介绍,几个月前,一位40多岁的患有重症爆发性肝炎男性病人突然发病,因在一个星期内没有找到合适的肝脏最后不治身亡。

  王平说,病人进院时,已高烧得神志不清,医院立即组织抢救,在检查中,医生发现病人肝功能异常,还伴有重度黄胆,确定病人患的是重症爆发性肝炎;这种突发性肝炎,一般的治疗方法很难奏效,只有及时找到合适的可以移植的肝脏做肝脏移植手术,病人才可能得到救治。随后,华侨医院联系广州市各兄弟医院,寻找合适的肝脏,但在一星期内没有找到合适的肝脏,在这一个星期里病人肝功能一天天衰退,很快进入肝昏迷状态,最后因肝功能衰竭而死。

  王平称,如果引入“脑死亡”的立法,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一方面,医生有了相对充裕的时间进行器官移植手术,这一点对生命活跃器官的移植特别重要,一般在无供血状态下,心脏移植手术必须在5小时内进行,肝脏移植手术在12小时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在36小时内进行;另一方面,器官供给不足的情况也会得到一定缓解。

  “脑死亡”不立法,器官捐赠无法实施

  对刚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下简称《条例》),多位器官移植方面的医学专家却不约而同地对记者表示,这一条例对实际的临床操作意义并不大。

  中山一院副院长、器官移植中心主任陈规划教授表示,卫生部对器官移植立法相当重视,近几年来至少已组织医学界、法学界专家进行过四次讨论。而深圳出台的这一法规,虽然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器官移植的相关事项,对改变世俗观念,倡导捐赠器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条例》在法律上的意义明显大过实际临床操作上的意义。

  这是因为《条例》本身对器官捐赠的具体程序并未作出规定,尤其是绕过了争议性最大的问题———“脑死亡”立法,这使得它基本对一些大器官移植(如肝、肾、心脏等器官)手术的临床操作没有太大作 用。

  一位肝移植专家告诉记者:“‘脑死亡’一天不立法,器官移植立法就是空话!”

  中山一院陈规划副院长称,如果等到捐赠者呼吸、心跳停止,就必须在几分钟内摘取器官,以肝脏为例,需要在心脏停跳3至5分钟内完成移植。

  而目前在我国,为了防止错判死亡,通常医院判定死亡后,死者还得在太平间停放24小时。到这个时候,即使死者生前和家属都愿意捐赠器官,大部分器官也早已不能再作移植用途。

  所以,“脑死亡”立法的意义就在于:人的脑干组织死亡时,人的心跳、呼吸往往还没有停止,此时患者已不可能再“起死回生”,但这时取下的生命活跃器官均可用作移植用途。

  但是,“脑死亡”目前在国内尚未得到认定,所以只要一个人的呼吸和心跳不停止,即使他的脑组织已死亡,但在其人体上取器官就是“切除活人器官”,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悲剧1:车祸男孩捐肝未遂 肝病患者抱憾而终

  陈规划教授告诉记者一个真实的故事:花都区一家医院院长的孩子在一次车祸中受了重伤,经过全力抢救,情况仍然恶化。在确定儿子已经“脑死亡”后,这位院长强忍着悲痛表示,愿意将孩子的器官无偿捐赠出来,并很快在有关文件上签了字。

  得到这一消息后,陈规划教授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赶紧派人去取器官。因为在移植中心,正好有一位重症肝病患者病情十分危重,急需做移植手术。然而,就在医生即将出发的时候,有人问陈教授:“现在捐器官者只是“脑死亡”,还没有真正停止心跳和呼吸,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他还是活人,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享受。现在去取器官,即使是家属同意并签字了,算不算犯法?”

  这个问题一下子难住了陈教授。最后,经过反复思量,中山一院还是没去取器官。和那位想捐器官而未能办到的捐赠者一样,眼睁睁盼着器官移植手术救命的患者也因为等不到合适的器官,抱憾而终。

  悲剧2:车祸男子捐肾落空 肾病患者生还无望

  类似的悲剧,不少器官移植医生都曾遇到。

  华侨医院肾移植专科主任王平称,一名30多岁的男子在一次车祸中因颅脑受伤严重,入院两天后被诊断为“脑死亡”,家人主动提出无偿捐赠其肾脏,认为能给其他病人带来生存的希望,是很有意义的;当时医院正好有一位病人,几年来一直靠机器来维持肾脏功能,但因效果不太好,病情急剧恶化,急需做肾移植手术。

  可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脑死亡”,医生们表示很无奈,不能对肾脏进行移植,患有肾病的病人没有及时找到合适的肾脏进行移植先“走”了,愿意捐献器官的病人在入院两个星期后不治身亡。

  中国脑死亡立法路漫长

  有医生还称,已被确定为“脑死亡”的病人继续治疗也是没有意义的,只会增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从医学的角度来讲,引入“脑死亡”本身没有什么错,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器官移植的质量,现在应推动“脑死亡”的立法,使其规范化。

  “脑死亡”立法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目前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脑死亡法。国内也有专家认为,“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已成为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所必须的最关键内容。然而,即使是为“脑死亡”立法投赞成票的专家,也认为在中国,“脑死亡”立法的路还相当漫长。

  一位肝移植医生对记者表示,脑死亡法同人体器官捐献法、人体器官移植法、安乐死法、人体细胞克隆法一样,属于科技含量极高、人权及伦理学问题混杂的法律。目前中国已有了脑死亡诊断的标准,但即使如此,接下来在付诸实施时,困难也较多。

  现在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判断脑死亡是包括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麻醉学家、伦理学家等专家在一起宣布“脑死亡”,是一个相当慎重的过程。而在我国许多基层医院都没有这样的条件。

  而广东省人民医院眼科主任郭海科也认为,“脑死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的引入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法律、伦理观念及文明程度相关,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还不适合引入“脑死亡”,否则将出现一些难以控制的问题,如已在国外出现过的医生涉嫌谋杀等。出台一部法规必须考虑它出台后所带来的影响或后果。

  亲属优先有违平等原则

  还有医学专家对深圳《条例》的一些条款提出了不同看法。如《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最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有医生表示,这一优先权其实违反了医学上治病救人的规则。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供体的捐献、分配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家网络。在这个网络中,病情的轻重缓急是决定接受器官移植排序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位等待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都根据病情严重情况进行分级,达到最严重等级的患者往往能较早等到器官,如果病情已到了危急地步,国家网络甚至还可以与其它国家联网,为命在旦夕的患者急寻合适的器官。从广州市一些医院的情况来看,医院共通的分配原则是,根据病人入院时间先后和病人病情的轻重来确定病人器官移植手术的先后顺序。

  医生们普遍认为,相信优先权的设置是为了鼓励公民捐献器官,但上述分配原则要比优先权更能体现“患者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亚洲最高龄“肝脏移植者”

  去年4月,75岁的台湾老人王联皗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功接受肝移植手术,他是全亚洲接受肝移植手术年龄最大的人。手术后,老人希望骑着自行车去看老朋友的想法真的可以变成现实。

  王老伯是台湾宜兰县一位善长仁翁,八年多前发现乙肝伴肝硬化,五年多前老人开始出现胡言乱语、神智不清等肝昏迷初期症状,此后日渐加剧,不小心吃多点肉、蛋白质,就会出现肝昏迷。病情发展到这一地步,药物治疗已经效果不大,最好的办法就是换肝。

  王老伯的女儿告诉记者,以前,老人很爱骑着自行车外出,去找几十年的老朋友聊天喝茶。身体每况愈下后,他非常不甘心晚年生活就这样神智不清地过,一直吵着要做肝移植手术。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老伯辗转来到中山一院。尽管他对自己的身体非常自信,但在医生们看来,实际情况不容乐观:王有心脏病,肾功能也不好,而且年已逾古稀,动这样的大手术存在很大风险。但老人坚持:如果不能换个肝,一身轻松地过日子,还不如一死!

  幸运的是,去年4月29日,王老伯终于等到了合适的肝脏,该院器官移植中心、麻醉科、心血管科等科室联手进行了五个多小时手术,手术十分顺利。术后仅半个多月,老人的各项体征指标已完全恢复正常,说起话来中气十足。一个月后,老人开心地出院返台。

  (日京/编制)

Tags: 移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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