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兴县一企业职工王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在上个月单位组织的体检中,他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遂以此为理由将他辞退。王先生想咨询,企业将他辞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他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该局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可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劳动检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