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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乙肝幼儿入园问题

更新时间:2004-05-26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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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马丽

  据报道,“六一”前夕,记者接到了一封署名“甜甜”的读者来信,这个3岁半的孩子在信中“讲述”了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她被多家幼儿园拒之门外,只能一个人玩,与小蚂蚁为伴的事情。虽然可以看出信是孩子的家长代笔的,仍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一直被忽视的问题,那就是乙肝幼儿入园问题。

  乙肝幼儿沈阳不止“甜甜”一个,全国也不止是沈阳才有,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当我们以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可能会传染其他孩子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的时候,殊不知,我们其实是将一个多姿多彩的幼儿世界对其关上了大门。他们将从小便无时不刻不生活在社会的歧视中,这对他们的心灵将是一种何等的伤害?

  笔者是一名幼儿教师,所在幼儿园也拒收乙肝幼儿,谁也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妥,这也是为了保证其他幼儿的健康。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和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对离园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卫生部1985年12月7日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婴幼儿在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对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婴幼儿必须做胸部X线透视、肝功能等实验室检查,必须经过检疫期,无症状方可入园(所)。同时要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这两个规定都没有明确携带乙肝病毒的幼儿能否入园的问题,各地均采取了宁严勿松的政策,一纸规定将他们挡在了幼儿园的门外。政策稍微宽松一些的地区,比如浙江省,允许“小三阳”幼儿入幼儿园。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不让乙肝幼儿入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他们是一种歧视,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会带给他们一个不快乐的童年,影响他们健康人格的养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我们有责任让孩子生活在一个没有歧视的社会。

  现在,所有新生儿均注射了乙肝疫苗,他们也具有了一定的抗乙肝能力。因此,我建议所有的幼儿园都向乙肝幼儿敞开大门,不应拒绝他们入园。如果这样有难度,那就退而求其次,为他们专门兴办一些幼儿园如何?总之,我们不能让乙肝幼儿们游离在幼儿园门外。

Tags: 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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