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东飞
据北京晚报6月25日报道,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参加公务员应聘,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录取资格后,用尖刀行刺浙江嘉兴市劳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先后有周一超的老师同学、嘉兴市民、周一超母亲的同事及其街坊邻居等共计429人,分别联名写信给法院要求给周一超留一条生路,同时也好给他绝望中的母亲留一线生的希望。由于此案尚在审理之中,上述“民意”到底会不会对案件产生影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道理上讲,这些“民意”都不可能让涉嫌杀人的大学生得到一个法外开恩的结局。
首先从法理上讲,“民意”不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或准绳。关于法律的实施,有两句耳熟能详的准则,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人民法院独立开展审判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具体到周一超涉嫌杀人案件,法官需要审理的是杀人的事实是否存在,罪名能否成立,依据刑法等法律,他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而所谓“民意”要周一超生或死,不应当成为法官判案时考虑的内容。
不错,杀人者可能偿命,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免除死刑。这里所说的“种种原因”必须是法律的规定,如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免刑罚,等等,但这其中绝无所谓“民意”的因素。如果一个人罪不当死,而因“民愤极大”而杀之,或者一个人理应获刑,却因“民意”的同情使其逃脱惩罚,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现象,都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
其次,从道理上讲,这种“说情民意”实质上是一种不完全民意。这些上书到法院的“民意”,其来源大多超不出老师同学、街坊邻居、本地居民的范围,而其说情的依据,也无非是因为周一超是大学生、其母孤苦无依。据说嘉兴学院法律系科研协会接受周一超母亲的委托,对周一超杀人案进行民意调查,调查结论是,83·4%的民众认为,给大学生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这样应一方当事人之邀开展的民意调查,其说服力会有多大呢?
应当承认,说情者的真诚和善意可嘉,但是“民意”要一个人“生”或“死”,更多受感性的冲动所左右,其中所包含的法的理性往往是稀缺的。但是即便暂时抛开“法”不谈,只要全面地想一想,说情的“民意”同样情理不通。这桩案子的受害者中,死者张某系女性,30多岁,身中10多刀。周一超未被录取,是按政策办事的结果,死者何过之有?如果要强调周一超的前程、家庭值得同情,那么30多岁的女性张某难道就没有父母、丈夫、儿女?之所以没有上书法院要求依法惩处凶手的“民意”,是因为人们对法院依法判案有着良好的预期。因此,说情的“民意”并不可靠。
生命可贵,看到一个人被法律剥夺生命,人们都会产生不忍之心。但是法律的公正之处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负之责无人能够轻易逃脱。
编注:该文发在该报“视点”版,原文下面注有“本版文章不代表本报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