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我2001年3月进入一家食品厂工作。去年底被发现患了乙型肝炎,按规定进行治疗。4个月后复检,发现没有治疗好。单位日前通知我,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我要求延长医疗期继续治疗,单位不同意;我要求单位另外安排工作,单位也拒绝了。单位这样做,对吗?一个月后,如果真的被单位辞退,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老杨)
老杨: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医疗期保护,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你进入该单位工作两年,按规定可以享受4个月的医疗期。但在4个月的医疗期限内,你的病没有治好,你要求延长医疗期,被单位拒绝,单位的这种做法没有错。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你所患乙型肝炎并非特殊疾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延长医疗期的条件。厂里拒绝延长医疗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是在食品厂工作,患传染性疾病医疗期满仍未治愈,厂里认为你不适合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当然,依据有关规定,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获得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支付不低于你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水平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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