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文件
鄂人录[2000]68号
关于《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格检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直管市,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考录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质量,省人事厅在征求省卫生厅和医疗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格检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发给各地、各部门,请认真按规定的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关于《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格检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格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为此,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体检工作是保证录用国家公务员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办法》和本“补充规定”中的要求、程序、标准开展体检工作。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具有申报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医院的资格。各市、州、县(市)可申报2—3所综合性医院为体检资格医院。市级(含市级)以下体检医院资格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在汉各大医院(含军队、武警医院)的体检医院资格, 由各有关医院申报,省人事厅审定。凡确定为体检医院的,由省人事厅函告各医院和有关单位。巳确定为体检医院的,应负责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格检查工作。
三、经组织体检的政府人事部门同意需要复检的人员,由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复检医院。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用人单位指定专人陪同受检人员到指定的医院复检。体检或复检工作原则上在本地进行,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到异地进行。
四、鉴于乙肝检查项目比较复杂且难以判断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乙肝五项检查以此“判定标准”为准。
五、为保证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体检质量,公务员考录工作的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医院,对存在的问题, 医院应及时拿出整改措施。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取消其国家公务员体检医院资格。
附件:
湖北省人事厅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