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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医保

更新时间:2006-12-12 23:3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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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1日讯:为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提高医保水平,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实施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十项医保新政策。

以下为《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全文:

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参加医疗保险肝移植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认真解决好肝移植患者及其家庭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特殊病医疗费报销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下列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免疫抑制剂、抗生素、抗病毒型肝炎药物、抑酸药、抗凝剂、降糖药、抗凝血药、利尿剂、静脉营养剂、抗过敏药、通便药、降血压药、胃粘膜保护剂以及因免疫抑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而用的升白细胞药物、抗心律失常类药物、保肝药、利胆药、普通维生素、普通钙剂及钙代谢调节药、促红素。

(二)肝穿刺、B超、CT、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脂检查、尿酸检查、血糖检查、传染病筛查、肿瘤全项、病毒全项、血肝炎病毒及巨细胞病毒PCR检查、乙肝抗体滴度、巨细胞病毒-PP65检查及免疫抑制剂浓度测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Tags: 医保  天津  抗排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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