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群华 芮晓晖 孙鹏 (2003.10.29)
20多年来,我国医学工作者在器官移植领域已取得长足进展,肾脏、肝脏、心脏、骨髓、小肠、肺等器官或组织移植均有不同程度的开展,近几年尤以肝移植发展最为迅速。尽管如此,我国器官移植从总体上看仍然发展较慢,与国际水平仍有较大差距,阻力仍然不少。这些阻力来自下列方面:
1、人们对器官移植的认识尚处于启蒙地步,有许多适合于或者必需做器官移植的患者不会主动提出这样的要求。但是近年来人们对器官移植的知识也在逐渐增多。
2、花费高昂,令人生畏。移植手术术前术后花费很大,动辄十几二十万元,一般工薪阶层难以负担。
3、更大的阻力还在于人们的守旧思想。受旧的伦理道德的束缚,不少人对自己和亲属尸体的器官视为至宝,不愿贡献出任何一个可用的器官,这种愚昧心理造成供体器官大量浪费而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严重短缺的状况。
4、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还有赖于法律的支持。凡器官移植开展顺利、发展较快的国家,都制定、实施了与器官移植有关的法律。根据世界上许多国家较成熟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尽早制定一部器官移植法,对我国器官移植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从医学角度来看,器官移植当然是符合医学伦理的。所谓伦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理则是道理和规则。伦理就是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时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医学伦理学则是研究医务人员在为社会、为健康人和患者服务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科学。医学的伦理学原则有:1.有利原则 医学实践应维护和促进病人的利益,而决不是相反。2.尊重原则 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3.公正原则 对病人应公平对待。4.互助原则 人生活在社会中必须与他人团结互助,和睦同处。在器官移植的开展中我们也必须遵照这些原则。首先器官移植必须对病人有利,不能给病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医务人员一定要认真选择适应证,选择所植器官的合适规格和质量,组织得力的手术人员,选择最佳手术方式,作好手术前的一切准备,对术后抗排斥、抗感染等治疗和互利措施均应有详细方案。其次医生和有关人员应该向病人提供作出理智决定所必需的信息,包括干预措施或实施的目的、程序,可能的预知结果和面临的风险,让病人对器官移植有充分的理解,并尊重病人自主作出的决定,对已经实施器官移植的病人应该注意其保密权和隐私权,不得随意将其作为宣传的对象。第三,对所有等待器官移植手术的病人必须公平对待,不能随意选择病人或选择供体进行器官移植。第四,在开展器官移植时,不同单位应该互相团结,共同将这一事业发展光大。
因此,除了加强捐献器官(主要是遗体器官)道德观念的宣传,形成科学、文明的社会风尚外,还应辅之以立法手段。经过器官移植领域广泛的心理学和伦理学研究及讨论,我国公民对这种医疗手段的接受程序已相当高。但是,必须为器官移植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矩”。随着社会意识的进步和体制的健全,脑死亡法的颁布和安乐死法案的实施,将是21世纪初叶医学、伦理、法律方面的重大事件。实施脑死亡法,不仅是对人类伦理的扶正,也是卫生资源从消耗、浪费到有效利用的一次革命,有百利而无一害。
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一旦通过,前者为人体器官禁止买卖提供了法律依据,后者将缓解目前的器官供求矛盾并提高了移植器官的质量。
实际上,发展我国器官移植事业是深得人心的。1996年,就有108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京津沪等大城市率先进行捐献遗体器官立法的建议”,许多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社会名流都表示自愿在身后捐出个人的遗体器官,支持器官移植事业。因此,我们认为,制定一部器官移植法的客观条件也是完全具备的。近年来出现了亲属捐献移植增加的趋势,比如亲体肾移植和亲体肝移植的开展证明这一方向是正确的。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张群华 芮晓晖 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