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2月15日电(记者曾利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的二00六年第四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称:去年第四季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二万二千八百三十七次。
其中: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的“明目蒺藜丸”、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的“牛鲜茶”、徐州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阳春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彭祖王)、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参龟固本酒”、淄博开发区亚大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舒神灵胶囊”、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的“十五味龙胆花丸”、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的“抗骨增生片”、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的“活力牌克淋通胶囊”、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的“乙肝舒康胶囊”、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十六味马蔺子丸”、通化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脑心安胶囊”、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的“海麒舒肝胶囊”、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的“双灵固本散”、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参灵肝康胶囊”等二十种药品广告,内容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以及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 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示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涉及药品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同时向社会公众,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