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方琪
投保人:只要得了重大疾病,就该得到赔偿
今年35岁的王女士2001年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她告诉记者,她和3家保险公司的3位保险代理人交谈过10多次才最终选了这份保险,她认为这份保险所保的重大
疾病涉及到了女性最可能得的20多种重大疾病。因此,只要购买了这个保险,她就可以在生病时得到一份完善的经济保障。
王女士眼中的重大疾病是指像癌症、肝炎、肾炎、心脏病等疾病,只要是得了这些疾病,肯定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她对什么是癌症、什么是肝炎、什么是肾炎、什么是心脏病却不能明确回答,对什么情形的大病保险公司才能理赔更是一无所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投保人象王女士一样对重大疾病缺乏科学地认识,一般都认为,只要是得了保险条款中涉及的疾病,就肯定能得到赔付,而对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也只能说出像“癌症、肝炎、肾炎”这样的名称。
“重疾”中的“重疾”:患病率万一中的万一
记者就保险条款中涉及到的重大疾病向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教授请教,他告诉记者,保险条款中所保的“重大疾病”其实是“重疾”中的“重疾”,其发病率是“万一中的万一”。
以“肝炎”为例来对比一下就可以发现这种不同。
一般投保人所理解的肝炎是指所谓“甲肝、乙肝”等肝炎,而保险条款中所说的肝炎是特指必须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四种情况的“肝炎”,而这种情况的肝炎只是一般所说的肝炎中的很小很小的一部分,发病率极低。
一般投保人都会认为癌症是重大疾病,可保险条款中却将原位癌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北京肿瘤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所谓原位癌是指癌症的早期阶段,目前临床的大多数癌症患者都处于这一时期。由此可以推断,大部分癌症患者得不到任何保险理赔。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和人们所认为的重大疾病虽然使用一样的名称,但前者却比后者严重得多,是很容易置人于死地的非常重症,投保人患病的几率是万一中的万一。
这和大多数投保人的投保意图并不完全相同。
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我们没有误导投保人
为什么同样是重大疾病,投保人理解的和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有这么大的差别呢?
投保人对重大疾病的认知主要来源于生活常识和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大多数投保人不是医生,而且投保时往往身体都比较健康,所以从生活常识的角度对这些疾病了解很少。
保险代理人含糊不清的介绍是造成投保人认识错误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记者采访到的投保人几乎都表示,代理人在推销保险的时候只讲到这份保险能保“癌症、肝炎、肺炎”等等,对于什么是重大疾病往往避而不谈。甚至有的代理人直接告诉投保人,凡投保人认为的重大疾病都囊括在里面。如果投保人再向下追问,保险代理人往往就表示:“详细内容请看条款”。对于一般投保人来讲,保险条款显得非常难懂,因此许多投保人就按照自己的理解和保险代理人的介绍来界定重大疾病了。
投保人认为,保险代理人的这种有意“误导”是导致自己感觉上当受骗的最主要原因。
记者就这种情况致电几家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上规定得非常清楚,投保人可以看条款,所以不存在保险公司误导投保人的情况。
受访的几位保险代理人则表示,自己在推销保险的时候已经讲得非常明确了,造成现在的情况完全是投保人“粗心”的缘故。但记者在随后的暗访中发现,即使投保人一再追问重大疾病的细节问题,大多数保险代理人不是说不清楚就是避而不谈。但也有例外,平安保险公司吴学军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做了非常详细的解释。
保险专家:商业保险公司不能独当重任
那么,市场上到底有没有针对一般意义上“重大疾病”的保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还没有这种保险产品。
保险专家郝演苏认为,这要从商业保险的机理来分析。保险的最根本之意是由众多有同样风险的投保人分摊少数不幸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从中挣一个“时间差”和“劳务费”。如果一个投保人得了非常重症,他获得的理赔金并不是来源于保险公司创造的钱,而主要是来自那些没有生病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现在,保险公司所保的非常重症很少,赔偿金额少,所以投保人能够在市场上以很便宜的价格买到重大疾病保险。如果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保人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那理赔率将会很高,赔出去的钱多自然收上来的钱也多,后果是重疾险的保费非常高。投保重大疾病要那么多的钱,谁还会买呢?
由此可见,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或者增加保费扩大保险范围,或者保持低廉的保险费,而保险范围局限在一个很小的领域,这两种情况都很难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郝演苏认为,保险公司是赢利性的机构,它的所有行为都有商业目的在里面,因此,完全靠商业保险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现实的。就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虽然是主导,但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是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