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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务员体检执行新标准

更新时间:2005-03-15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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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湖南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通知,今年全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采用人事部、卫生部制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通用标准》),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修正)》停止执行。新标准的最大变化是,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可报考公务员。

  矫正视力低于0.8不算合格

  记者在《通用标准》中看到“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通用标准》还对其他项目作了规定:如“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为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等。

  体检不合格应如实告知

  通知要求,录用体检须在各级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通知还要求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不合格考生的体检结果,如受检考生要求告知,应如实告知。

  如有疑问可在7天内复检

  在体检中,招考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录用体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只进行一次。

  记者还了解到,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并在招考公告中发布。作者:唐群雄 孙红杰

Tags: 标准  体检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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