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10/19/content_2107710.htm
焦点一:负责体检的医院是否符合规定?
昨天上午9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呈上行政诉状,并向法庭陈述了请求事项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称:此次考试体检是按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实行的,但《办法》规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参加体检的所有医务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诊断检验准确、主检医生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其中第40条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因酶标免疫检测法阳性者,经复查二对半或酶标法后属于非传染性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原告认为:为她体检的医院不具有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级别,主检医生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同时认为体检结果不准确。而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准许进入下一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
被告表示确定的体检医院符合文件规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要求,关于原告体检不合格有本次承接体检工作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为据,被告依据该体检结论不招用原告,完全符合本次招用文件规定,是正确的。
焦点二: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庭上围绕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展开了更为激烈的辩论。被告铜山县人事局向法庭呈上行政答辩状表示:根据《县委铜办政府办关于铜山县镇级农业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意见》,被告具体落实竞聘上岗工作,本着过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招录。该行为中,被告因原告体检不合格而不招用原告,是不录用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招录工作人员的任免行为。因此产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相关的人事争议仲裁规范已明确了本案诉讼的事项属人事争议,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原告的请求事项属于人事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同时坚持认为,从事实讲,被告不录用原告符合招录文件规定,是正确的。答辩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双方各持己见。上午11点,法庭宣布择日宣判。(记者 邢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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