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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报道:体检门槛 另类就业障碍

更新时间:2004-10-06 22:21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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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记者洪素卿□特稿]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有了这些保障,国人在宪法之前原则上应该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但却有不少民众因为背负疾病的十字架,成为公司行号「以体检技术犯规」的牺牲品,求一职而不可得。

以人数高达三百万的B型肝炎带原者为例,几年前一家外商银行征才,有位原被录取的年轻女性经公司安排体检,检出B肝带原后,遭公司取消录用。

女孩的母亲哭著向肝病基金会求助,肝基会因此发函该银行,说明B肝不会经由共食、共饮传染,没有理由拒绝带原者就业。

今年初,一家空厨公司在征才广告中,明列拒绝A、B、C三型肝炎带原者前往应征,再度引起带原者反弹。

当时肝病防治基金会无奈的说,除非是色情行业,会有体液交换,否则没有任何行业有理由限制肝炎带原者求职。

经过这些专业人员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为肝炎患者喉舌,换来的却是连政府部门征才也拒绝B肝患者;非但一般人视B肝带原者如洪水猛兽,居然连公部门都将B型肝炎带原列为不合格标准,怎不令人感到无奈。

宪法苦心保障的工作权,就在非专业主事者订定体检标准的草率行事下,破坏无遗,专家们小心呵护每一个病人的工作平等权,政府却成为带头的歧视者。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权利的限制必须是为了公共安全考量,或至少也是权衡利益得失后不可避免的牺牲,换句话说,限制不但要合理,也要合乎「比例」。

以目前台湾现有的求职者体检标准来看,有些体格要求很容易了解,也无可避免,像是对于飞行员的视力以及健康要求,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不容置喙;但必须经由体液、血液传染的B型肝炎,却变成消防员的体格限制,实在难以服人。

套一句卫生专家的话,即使是法定传染病,治愈之后也应该拥有与一般人相同的工作权,在台湾族群庞大的B型肝炎带原者,却在民航局眼中居然连应考资格都没有,当然会让求职者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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