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思红
因体检,被免职又被降薪
尚新春自调入徐州工程学院以来,一直在后勤岗位工作。他以勤恳的工作态度,谦逊的品格,博得了校领导的肯定,被委任为校水电中心主任。正所谓仕途风顺,人生得意。
2002年5月18日,徐州工程学院通知全体教职工准备体检。尚新春年方41岁,正值身强体壮、精力充沛之时,自信身体无甚大碍,但对学校组织的这次体检活动,仍很重视。次日早,尚新春准时赶到体检地点——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职工医院以下简称“管道医院”)参加体检。5月20日,管道医院在尚新春的《体检检查记录表》中诊断记录为“乙肝感染”。6月3日,管道医院向徐州工程学院反馈了《体检所见疾病统计》,其中尚新春为“四对和肝功能均异常者”。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尚新春有肝炎病的消息有如长了翅膀,顿时传遍全校上下。人们像碰到瘟神似的唯恐避之不及,就连尚新春走过的、站过的、坐过的地方都统统用消毒水消毒。由于自己被查出有肝炎病,尚新春只能与家人主动“隔离”,内心极度地苦闷、烦恼。
然而,事件的发展更加严重。2002年6月6日,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接到校人事处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尚新春同志因体检发现有肝病,回家病休,待病情好转后,要有医院证明,还得经学校卫生所陪同复查,确切康复后方可上班。”这份通知对于尚新春不啻一声惊雷,但他也只能回家休养。随后,学院很快免去尚新春水电中心主任职务,每月工资下浮270元。
疑误诊,私下两度去复查
一场例行体检给尚新春带来了免职降薪的苦难,这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几天来,尚新春茶饭不思,寝食难安,无数次地审视着自己的体检表,“乙肝感染”四个字像恶魔狰狞的眼睛。原本富态的尚新春日显憔悴,甚至走起路来都打晃。虽然苦闷,但尚新春的思维并不混乱。此前,他从无肝炎病史,即使在体检结论出来时,也从未感觉到肝炎病的任何症状。难道是误诊?
2002年6月10日,尚新春悄悄到铜山县传染病医院检查肝功能。检验报告显示,其HBsAg等六项指标均呈阴性,肝功能正常。尚新春心生一丝欣慰,但还不放心。6月12日,他又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再次检查,结论仍为肝功能正常。
求公正,哪怕困难与险阻
尚新春以为有了两家医院的复诊检验单,一切又可以回到从前。但尚新春想错了。学院根本不相信他的检验单结论,尚新春无如何解释也无济于事。2002年6月13日,学院指派校医带尚新春到市四院进行第四次检查。结论证明管道医院确系误诊。鉴于此,6月17日,校人事处通知尚新春正常上班,但职务、工资问题却原地不动。
2002年10月9日,尚新春以管道医院误诊其为肝炎患者、导致学院对其免职降薪为由诉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要求赔偿三次复诊检查损失187元、工资损失6480元。
庭审中,管道医院主张,医院在尚新春的《体格检查记录表》中,只是印象诊断为乙肝感染,汇总统计亦为肝功能异常,且均建议复查,未确诊其乙肝感染。即便是肝功能异常,也不影响原告的工作,原告单位以此对其免职降薪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做法,医院不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新春于2002年5月19日在徐州工程学院的组织下,到被告中石化管道医院进行检查,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管道医院应提供正确的体检结论。管道医院2002年5月20日印象诊断原告尚新春为乙肝感染,2002年6月3日将其列为“四对肝功能均异常者”,虽附有建议复查的提示性言词,但这种检查系一般检查,医疗机构应承担确诊义务,且经原告三次复查证明系误诊,故管道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中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职工医院赔偿原告尚新春医疗费人民币127元、交通费人民币45元、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5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原载《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