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小杨被某大酒店录用从事厨师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按规定进行了体检,并取得了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小杨与该酒店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出色,一年以后被提升为厨师长。2002年8月,酒店组织职工体检,发现小杨乙肝指标呈阳性,于是通知小杨停止工作,并安排他从事看车工作,小杨不满意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拒绝到新岗位上班,该酒店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小杨遂提出劳动仲裁。
市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小杨身体状况不符合餐饮服务业的健康标准,
单位有权变更劳动合同岗位。最后裁决,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勇
本案中,小杨在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符合健康标准。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体检发现乙肝指标阳性,不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有关规定向小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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