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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更新时间:2003-03-10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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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一些大中城市设置的行业和工种限制、硬性规定企业单位不得使用农民工。”

  “农民进城务工要办暂住证、健康证等五大证;要交就业登记费、审核费等各种费。少一证就挨罚,甚至遭遣返。”

  “现在流行‘35岁退休’的说法,因为满大街的招聘广告说得明白:只招35岁以下人员。”

  “高学历泛滥,非高学历者不考虑,非高学历者不招。”

  “一男一女两个求职大学生,用人单位多半会留下男的,哪怕女生的各方面条件都比男生好。”

  “‘河南人勿进’,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贴出告示,拒绝河南人。河南人得罪谁了?”

  几天来,就业问题一直是两会的热点话题,而代表委员们对就业中出现的种种歧视现象格外关注和忧虑,认为需要立法解决。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代表说,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面临我国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形势,就业市场却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这严重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因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席,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

  在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现象通常受到法律的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人不能设限制性条件。如果设定限制性条件,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将受到起诉。

  “很多人认为出于工作的需要对年龄、性别等进行限制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事实上造成了歧视性待遇。”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说,“雇主可以任意地规定招聘游戏规则,对招聘者是不公平的”。

  两位代表委员一致提出我国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

  郑功成同时指出,反就业歧视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关键是要打破户籍壁垒坚冰。他特别指出,大学生在就业中正越来越成为高学历的受害者。他分析说,本科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研究生学历严重贬值,国家不得不采取对高学历就业者的保护措施,导致我国的学历教育陷入片面追求高学历的怪圈。

  郑代表提供了一组数据,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及人口预测,高中阶段学龄人口将在2004年达到最高峰,为7500多万人;大学学龄人口到2008年达到最高峰,为1.2亿人。

  更大的压力集中在初中生阶段。2000年,初中毕业生为1607.1万人,而高中招生数只有400多万人,因不能升学而进入社会的初中毕业生达到1200万人,每年不能升入大学的高中毕业生亦达到200多万人。近年来,高校的不断扩招,仍无法满足适龄青少年的需求。

  在高学历求职学生遇到巨大就业压力的同时,北京、深圳等地高级技工的招收却出现断档。郑功成认为,缓和这一局面的办法只有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重视发展初中毕业后面向就业的非正规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目前职业技术教育全面萎缩的局面令人担忧。1993年到2000年,全国技工学校由4392所减少到3792所,招生人数净减近10万人。

  郑功成说,在城市生源持续萎缩的条件下,当务之急是职业技校招生应彻底打破户口限制政策,将招生来源转变为以农村生源为主。这需要打通目前的户籍壁垒,赋予技工学校招收乡村学生可将户口转到城镇的政策支持,或者由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来决定户口。

  郑代表强调:“打破户籍壁垒是反就业歧视的重要内容。”

两会看法治:就业歧视增多 法律应该说“不”

2003-03-16 20:46:19


  南方网讯 “我们要实现全面小康,百姓要过上富裕的生活,保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但是,现在的就业歧视却很多。”

  为了说清什么是就业歧视,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成都市主委傅勇林接着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招录行员启事,其中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2002届毕业生蒋某因为身高不够失去了报名资格。蒋某感觉受到了歧视,认为银行侵犯了他享有的就业平等权,于是依据《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将招工方成都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启事中含有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曾经引起全国媒体以及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六种就业歧视就在你我身边

  面对记者,傅勇林代表一口气列举了六种就业歧视现象:一是“城市人”对“乡下人”的歧视。有的地区明令禁止在某些行业、某些工种招用农民工,限制了农民工的自由择业权。二是年龄的歧视。这很普遍,用不着举例。三是户籍歧视。许多地方把外来劳动力看做是本地职工的竞争对手,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和排斥外来人口的就业政策。四是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尤其是临近毕业正求职的女大学生们。五是经验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有经验的要求,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六是学历歧视。一些用人单位一味追求高学历,导致研究生做大专生、本科生就可以做的工作,造成人才浪费现象。

  “当然,依据岗位要求正常地设定招聘条件,进行公开平等的竞聘无可厚非,但怕的是乱设条件、乱提要求,甚至可能大家对一些招聘条件都习以为常了,但细究起来却并不合法,这就是就业歧视。”傅勇林代表补充说。

  就业歧视现象折射法治盲区

  “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是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志之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公民要向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转移,标志有两条:一要有法治理念,二要有科学精神。就业歧视折射出的正是法治盲区:招聘单位法治观念不强,千方百计逃避自己对员工的法定义务,却最大限度地获取员工的劳动成果;而应聘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对单位的苛刻要求逆来顺受,不知道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

  傅勇林代表解释说,平等就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而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行使平等的就业权,是社会公平原则在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体现,反映了劳动者的愿望和要求。

  “我国法律虽然对平等权作了规定,赋予女性劳动者同男性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却没有规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办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这么说,就业平等权在我国还没有得到相应完善的、便利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就业中的歧视问题已不仅仅是观念上的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保护。”傅勇林如是说。

  解决就业歧视法律大有可为

  傅勇林代表针对就业歧视问题,开出了自己的“药方”。他建议:首先,应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行为进行定性,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为此他专门提出了议案。在专门法律出台前,应考虑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确保公民的劳动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其次,修改相关法律,确立工会在反歧视中的职责,赋予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并主动监督纠正用人单位的用人歧视行为的权利。第三,赋予劳动者对受歧视的诉权,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证明自己在录用过程中没有歧视行为。第四,加大惩罚的力度。除了经济赔偿,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并给歧视者以行政处罚。对于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刑事处罚,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最后,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执法部门应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的行为,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编辑:姜志)


作者:王彦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委员建议立法反就业歧视


金羊网 2003-03-09 09:23:32

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种族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等等


  新快报讯 (特派记者 朱向华 周琼) “本公司招收文员,要求:女性,大学本科学历,30岁以下……”在人才市场,类似的歧视性字眼随处可见,针对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昨天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张委员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种族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就业规则雇主说了算

  张庆成委员说,近十年来,在国内报刊杂志上刊登的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求职者如果年龄在40岁甚至50岁以上,在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上就很少有人问津,以至于难于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因此出现了大量合格人才被拒之门外的奇怪现象。

  除了年龄限制之外,许多企业和事业单位还要求受聘者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历,一般要求有3-5年的行业工作经验。

  在这种不受法律限制的雇佣环境下,雇主随心所欲地制定游戏规则,要男要女、年龄大小、学历高低,都是雇主说了算,使我国劳动力市场成了一边倒的买方市场。

  就业歧视应是违法行为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年龄歧视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美国1967年发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行为。1978年经美国国会修改后,该法将年龄保护提高到70岁,而对联邦政府雇员的年龄保护则没有设定上限。美国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将年龄歧视法的保护对象扩展到年轻人,在招聘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即被视为违法行为。

  世界上很多国家,凡是提出年龄限制的雇主均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被雇员控告有年龄歧视之嫌疑,必须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并非有意歧视,而是坚持实际职业必需资格,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惩处。

  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张庆成委员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毫不掩饰的年龄歧视具有明显的雇主主权意识,而这种以年龄歧视为主要特征的排他性和录用标准缺乏足够的科学证据及可度量性,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

  张委员由此指出,在我国制定禁止歧视的法律势在必行。如果长期忽视这方面的保护,无异于迫使公民放弃部分基本权利。

当务之急是什么?

  在就业歧视如此普遍的情况下,我国最缺的是否就是一部《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对反歧视是否能起到根本作用?昨日记者采访了一些职业人士和专家。

  观点一 应该按人的能力招录

  在北京长安街上,一位正在等公交车的老人告诉记者,他曾是一位有丰富经验的会计师,退休后,一直希望能再找份工作做。但是,一些他认为不错的公司却拒绝接纳他,理由是他们只要45岁以下的人员。这位老人表示,如果中国能出台一部《反就业歧视法》,他将是坚决拥护者。“单位把人招进来,不就是希望人干工作吗?如果我干得了这个活,为什么他就不能给我个机会呢?”这位老人认为,这种做法的确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观点二 还应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香港立法会议员、全国政协委员谭耀宗对设立《反就业歧视法》的提议表示认可。“无论是国际还是我国的劳动法规都已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就业的权利,但因为用人单位的偏见,一些人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

  不过,他认为,由于中国目前打官司程序相对繁杂,为切实保障就业者的权利,内地有必要像香港那样设立一个“平等机会委员会”,一旦有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就可以由这个委员会去处理,而不必由当事人写诉状到法院告状。

  观点三 僧多粥少立法也无济于事

  “尽管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反就业歧视的法规,但是在那些地方,就业歧视同样难以避免。”全国人大代表杨耀忠称他对《反就业歧视法》不抱太大期望,理由如下:一、在人力资源严重过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的空间太大,即使有了法规,他们不在招聘广告上明文规定年龄学历和相貌等限制条文,也可以找到理由将那些他们不愿意要的应聘者打发走;二、当人们法律意识还普遍淡薄,遇到问题时宁愿托关系也不愿找法律的情况下,立法也无济于事。(华安/编制)

Tags: 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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