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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六龄童携带者状告幼儿园案判决原告败诉

更新时间:2002-10-17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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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 日前,番禺区法院审结了6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其所在的番禺区某幼儿学校对其人身伤害案,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判决:采取隔离有利师生健康

  原告方陈小蓉的母亲是女儿的辩护人,而被告方也专门聘请了广州羊城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为其辩护。庭审双方的焦点为幼儿园是否有乙肝传染源,陈小蓉是否是在校期间被传染的。陈小蓉被隔离期间是否受到人身伤害。而另一个较大的分歧就是要按照现有的文件执行还是参照医学专家的鉴定。

  陈小蓉的父母提供了近几期的体检合格证明,以证实陈小蓉在家里被传染的可能性偏低。校方也提供了近几年有关部门对其卫生和健康状况的抽查报告,同时还提供了几份他们将陈小蓉隔离所参照的几份文件。

  最后法庭认定,被告是依法成立的幼儿学校,被告对幼儿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危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充分预防、及时制止。被告对原告采取隔离措施是有利于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学校经检查,无发现他人有乙肝,无传染源。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病是被告造成。因此,原告的疾病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缺乏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也没有在判决书送达的15日内提出上诉。

家长说法:孩子得乙肝应有权读书

  家长至今对判决仍不是十分满意,认为判决的时候没有站在原告的角度上去考虑原告所受的伤害。但没有精力再把这个官司打下去,所以没有再上诉。

  陈小蓉的母亲说她自己是一个医务工作者,而且女儿离幼儿园毕业也只有两个月不到的时间,不读也无所谓了。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就是要让所有像她女儿一样得乙肝的孩子可以有到学校读书的权利,而且可以让这样的孩子像普通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让和她自己一样的父母不再为孩子担心。

校长说法:没有条件专为病孩服务

  记者在法庭判决后再次走访了番禺区的这间幼儿学校,幼儿学校的邝校长称,任何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幼儿园里还有更多的孩子,而且幼儿园的老师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可能很专业地为病孩服务,学校本身也不可能专门腾出一块地方作为病孩的隔离区。

  至于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邝校长认为既然广东是乙肝的高发区,有4%(注:此数据可能有误,广东的乙肝携带率至少在10%以上——小山)的人都是肝炎的携带者,那就应当由政府部门出面,为这些病孩子提供一个专门的受教育的地方,同时还让他们在受教育的同时得到很好的治疗。

  事件回放

今年6月11日,番禺区某幼儿学校进行体检时发现大班的学生陈小蓉(化名)是HBV病毒携带者、乙肝两对半大三阳,按照有关规定对陈小蓉采取了隔离措施,并根据广州市的相关规定,要求陈小蓉痊愈后方可回校上课。但家长对学校的决定非常不满,认为陈小蓉是病毒携带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如班上其他同学已接种过乙肝疫苗则可照常上学,要求学校接收陈小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陈小蓉将该幼儿学校告上法庭。(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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