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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定不得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

更新时间:2009-11-25 21:42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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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定不得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

郭娟 制图

  昨日,《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对其实施就业歧视,甚至拒录。否则,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各体检中心所提供的众多体检项目中,“两对半”肝功检测几乎都是硬指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起,我市已出台过关于呼吁消除乙肝歧视的引导性文件,但由于并非强制性法律法规,企业招工又有自主性,执行难度大,效果也不好。

  “几乎所有企业在新员工的体检项目中都要求查乙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人力资源专家告诉记者,对于企业来说,新员工的挑选空间较大,他们自然觉得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这样做不光是考虑到自身,更多是为消除企业其他员工的顾虑,而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草案通过形成法规,不但能有效保护体检者的隐私,还能真正实现乙肝携带者和患者公平就业。

  个案1

  求职查出大三阳 优秀大学生被拒

  李刚(化名)今年6月从重庆电子技校毕业。昨日,他无奈地告诉记者:“意向协议都签了,就因为检查出大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不要我了,没有工作,三年的助学贷款我该怎么还啊!”

  李刚的家在巫山县当阳乡,家庭条件很差。没有学费,他申请了助学贷款,没有生活费,他就到学校食堂洗碗,周末还到校外打零工。今年6月,李刚被作为优秀大学生推荐到某大型制造企业工作。“面试、笔试都过了,而且已经上了两天班,可现在……”李刚无奈地说。

  个案2

  查出乙肝被辞退 把单位告上法庭

  去年10月,重庆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原财务主管李灵(化名),认为自己因查出大三阳受到公司歧视,将公司告上法庭,成为我市首例开庭审理的涉嫌乙肝就业歧视案。

  去年3月,李灵参加公司组织的体检。同月26日,她被公司告知查出是大三阳,公司方面让她休假。去年5月,她休假结束回到公司,公司以加班工资造表有瑕疵、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为由,将她辞退。“解聘的真实原因就是因为我得了乙肝。”李灵将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1月,李灵主动撤诉。代理律师称,双方达成了和解。

  警惕换汤不换药的情况

  昨日,对于草案的这一规定,医院专家、乙肝病毒携带者及用人单位各界纷纷表示,目前虽然有明确规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人单位的主动权仍然没有多大削减,只要允许有这一项检测,结果将会换汤不换药。

  医生说 医院只能服务于用人单位

  张大志 全国知名乙肝治疗专家、重医附二院感染科主任教授

  乙肝者是否受到歧视,根本并不在于各大医院那一纸有“两对半”检测的体检表范本,并不是从体检表上取消“两对半”检测就能真正实现公平的问题。作为医院等体检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体检。比如,用人单位在给员工体检时,指定需要作“两对半”进行检查,医院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患者说 把乙肝当作个人隐私来看

  张兵(化名) 乙肝病毒携带者

  消除乙肝歧视,是说了很多年的老话题了,但对每次改革措施,我都只能望而兴叹。即使有明文规定,但规定的生死大权仍然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他称,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理由,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开除,而这种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张兵认为,只有严格禁止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乙肝检测,把乙肝当作个人隐私来看待,才可能从源头真正遏止乙肝歧视,达到公平。

  市民说 用硬性法律约束用人单位

  苏经理 江北某外贸公司负责人

  不是每个人都完全理解乙肝,即使用人单位自身不担心,员工之间也有一定的戒备心,健康的员工肯定担心身边有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用人单位很难忽视乙肝这一硬指标。如果有让用人单位害怕碰高压线的硬政策,可能结果就会不一样了。只有在强制措施下,比如用硬性的法律来约束用人单位不得检测乙肝,否则用人单位仍有空子可钻。

  本栏稿件由记者 易守华 陈筱莹 黎奎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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