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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公务员招考歧视明显:应加强反歧视立法

更新时间:2006-12-19 11:5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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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单位发现我是河南人不要的,

  有单位不要女生的,

  有单位不要本科生的,

  有单位要求家在四环内居住的,

  有单位要求必须有亲属在北京能提供担保的

  ……

  这工作又没戏了

  ……”

  性别学历都有歧视

  上述这些在招聘会上司空见惯的招聘条件,在一些学者眼中都是“就业歧视”。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昨天,该课题组成员表示将起草《反就业歧视法》草案,并准备将这一方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首都师范大学毕业生刘丹从10月开始,已经找了3个月的工作了。刘丹是个本科毕业女生,老家在河南新乡,在北京没有任何亲戚。“我找工作太难了。有单位发现我是河南人不要的,有单位不要女生的,有单位不要本科生的……我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公司做行政工作,可人家要求必须有亲属在北京能提供担保,这工作又没戏了。”

  大多数求职者如今都能切实感受到“就业歧视”。本科、外地、女生,被一些大学生们戏称为最不好找工作的“类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和其他来自北大、清华、中国社科院、政法大学等24位学者正在从事一项反就业歧视研究。该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

  考公务员也有歧视

  “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歧视在方方面面都存在。”参与这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说,目前我国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在一些国家机关的招聘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歧视。我们的工作首先要从消除政府机构的就业歧视做起。

  学者们认为,比如在选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就存在着诸多歧视。“很多岗位要求只能男性报考,很多职位升迁要求35岁以下,但这些要求和这些岗位的工作性质没有必然联系。”

  解志勇这么解释“就业歧视”:招聘单位不能提出与工作性质本身没有必然联系的要求,不能针对某一类人表示拒绝。

  歧视方应上“黑名单”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专家们认为,该公约的通过,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了依据。但是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既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也没有具体相关部门受理。蔡定剑认为,“目前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年龄、性别、地域、户籍、学历歧视等等,但是很少有人诉诸法律,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国家应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

  该课题组称,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后,将从明年5月起起草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推动全国和地方人大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律和修改有关法律,消除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条款。这些法律草案将作为专家建议稿,提交全国和地方立法机关,以推动其立法。

  “我们希望能推动建立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最终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要求歧视方道歉,‘就业歧视’公司的名单将在社会上公示。”解志勇说。 晨报记者 代小琳

  部分国家和地区反就业歧视措施

  ●美国

  目前有《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

  ●英国

  目前有《就业促进法》。今天3月初,英国贸工部向议会提交了“2006年就业平等(年龄)条例”。该条例涵盖了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禁止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年龄歧视。

  ●日本

  日本女人一旦结婚就回家,女人退休比男人早,构成性别歧视。日本在1985年制定了《雇佣机会平等法》,作出了相应的反歧视规定。

  ●香港

  1995年,香港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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