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不得收押金 反就业歧视有法依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性
【案例】小郭年近30岁了,还不敢要孩子,生怕有了孩子后,自己在公司的职位不保。
【法案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同等就业权
【案例】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残疾人就业更是困难。
【法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案例】刚刚进城务工的陕西人老张扛着铺盖卷,一脸迷茫,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他求职无门。在众多的求职者中,农民就业更艰难。
【法案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是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随意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规给予处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相应罚款。
引入劳动预备制度
【案例】现在有些初高中生毕业后,不再继续升学,想谋求一份职业而又缺乏劳动技能,有的只能游荡于社会。
【法案规定】《就业促进法》引入的劳动预备制度,能为想谋求一份职业而又缺乏劳动技能的年轻人打开一扇门。劳动预备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中介机构不得收求职者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县以上政府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
《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中介不得扣押求职者身份证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公益招聘会不得向求职者收费
《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同时,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