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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器官移植法规呼之欲出

更新时间:2006-01-18 19:18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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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2 7版 每周看点 编辑:陈炬 作者:陆铁琳 周游

  我国第一部对人体器官移植规范化管理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征求意见阶段。

  器官来源匮乏法律建设滞后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说,我国目前缺乏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相关管理规定,除卫生部于1995年下发过关于停止接收境外患者来我国进行脏器移植手术治疗方面的文件之外,尚未建立人体器官分配协调管理机构和器官分配网络体系。目前,器官的获得以及手术实施均由医疗机构独立完成,这样会导致器官的分配及受体的选择不公平、不规范,器官利用效率不高。

  移植水平参差不齐利益驱动难保安全

尽管我国一些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的成活率已经达到了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但是从总体情况看,器官移植的总体水平不高,各地发展也不平衡,呈现出良莠不齐的局面。卫生部证实,有医院在不具备相关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开展器官移植,不仅影响了患者生命安全,也浪费了宝贵的器官来源。有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受名利驱动,利用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牟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在《器官移植条例》还没有走入立法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先从临床技术应用的角度把这件事管起来,以保障患者的利益。”这位负责人说。

  器官移植将建准入制 谁有资质将透明公开

《暂行办法》将对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进行“准入”管理。

  卫生部已经开始着手进行相关的政策制定工作。2005年年初,卫生部开始就《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在2005年开始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卫生部又提出重点加强对临床技术应用的管理,首先对心脏血管介入、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和人工辅助生殖等四大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清理整顿,实施技术临床准入。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医院,并必须拥有从事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评价报告。

  对于这个“第三方”到底应该是什么组织,目前还在讨论之中。卫生部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名单。

  器官不得买卖“你情我愿”退出舞台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医疗机构每例次器官移植前,必须将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器官或者变相买卖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活体*器官移植不得损害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健康。

  角膜尚不属于器官移植范围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特别提醒,《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仅限于器官移植范围,而细胞、组织等还未纳入其中,如较为常见的眼角膜移植等属未纳入规范管理之列。但相关管理办法已提上议事日程。

  另悉,《器官移植条例》也已经完成了起草工作,不久将上报国务院,进入立法程序。

  链接  短短30年我国器官移植数量居世界第二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已经开始了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移植技术逐渐成熟,移植项目和适应症范围增加,器官移植数量迅速增长,移植后患者生存率明显提高。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能够开展肾脏、肝脏、心脏等大器官移植的医院约360家,完成器官移植数量达10090例,其中肾移植7300余例,肝移植2500余例,心脏移植100余例。器官移植数量已居世界第二位。

Tags: 器官移植  法规  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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