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器官来源必须合法
2005.12.22 1版 今日要闻 编辑:陈炬 作者:钱峰
本报讯(记者钱峰)为规范和加强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者、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卫生部近日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开展器官移植纳入诊疗科目,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该医疗机构具备相关条件的评价报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进行器官移植。
该意见稿的内容还包括: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能力相适应,保证移植器官来源合法,有固定、充足、安全的血液来源。医疗机构每例次器官移植前,必须将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可给予相应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能够开展肾脏、肝脏、心脏等大器官移植的医院约360家,完成器官移植数量达10090例(其中肾移植7300余例、肝移植2500余例、心脏移植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