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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患者需慎选肝移植手术

更新时间:2005-09-06 19:11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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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中之王”严重威胁生命安全

  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在我国,被称为“癌中之王”的肝癌发病率,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居于第二位,其恶性程度大,病情发展快,治疗难度大,疗效不明显。

  据介绍,原发性肝癌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全世界每年死于肝癌的患者约26万人,其中我国占42.5%。近年来,我国肝癌的治疗有很大进展,使肝癌由过去的“不治之症”转变为“部分可治”,5年生存率也由2.6%提高到20.6%。肝癌的病因至今尚未十分明确,医学界认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与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黄曲霉素、饮水污染、某些微量元素缺乏、遗传因素和嗜酒等因素有关。

  目前,我国进行肝脏移植手术的肝脏供体来源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亲体供肝,二是尸体供肝。均为供者及家属自愿捐献。然而,这两种渠道的供肝数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等待肝脏移植患者的需求。

  肝癌患者慎重选择肝移植

  肝癌患者在选择肝移植手术时应十分慎重。专家认为,当各种类型的慢性病毒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慢性肝功能衰竭、无肝外转移的肝脏肿瘤等疾病发展到晚期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经内科保守治疗无根本好转时,均应当积极进行肝脏移植手术。肝脏移植手术已经成为治疗晚期肝癌唯一有效的治疗手段。同时,俞主任指出,有以下情况的患者不能行肝脏移植手术:肝外存在难以根治的恶性肿瘤;存在难于控制的感染(包括细菌、真菌、病毒感染);患有严重心、肺、脑、肾等重要脏器器质性病变患者;有难以控制的心理变态或精神病等。

  选择肝脏移植手术的时机很重要:各种原因导致的严重肝功能损害,经过保守治疗,估计生存期在半年至一年之内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准备行肝脏移植手术。一旦病情恶化,进入抢救阶段,并引起肾脏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可逆损害后,再行肝脏移植手术,将影响肝脏移植的效果。

  肝移植费用没纳入医保

  肝移植作为终末期肝病的有效治疗手段,已经得到内科医师、患者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从而得以广泛地开展,但国内肝移植目前面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肝癌及肝胆系统其他恶性肿瘤的肝移植亟须规范化。原发性肝癌绝大多数是不可切除之大肝癌,肝内外门静脉系统中已经有癌栓者,占国内肝移植患者的1/3,甚至50%以上。移植后不管怎样积极治疗,一年内复发率可达80%,三年生存率小于30%。最快可在术后2个月之内即广泛扩散,为晚期肝癌尤其是门静脉大分支内有癌栓者做肝移植,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供肝来源和社会资源。

  第二,乙肝病毒感染复发及再感染(来自供肝),是妨碍肝移植术后中长期生存率提高的重要因素。

  第三,活动性乙肝病毒感染者,移植术后肝炎复发率可达90%,移植前后如不进行有效治疗,是导致患者移植后迅速发生肝硬化(2年之内)及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重庆、黑龙江、湖南、江西等八个省市,将肝移植手术纳入了医保。

  器官移植将实行准入制

  最近有媒体报道,在刚刚结束的“全军器官移植高级学术研讨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南京军区总医院黎磊石教授透露,对于肝癌过大、过多,门静脉有癌栓的患者,任何医院都不得为其做肝移植手术。而且卫生部将于今年年内颁布实施《器官移植准入制》,还会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专家一致认为,规范器官移植手术,实行《器官移植准入制》,对提高医生责任心,提高患者存活率,利用有效医疗资源,缩短患者等候移植时间,降低移植费用,赶超世界器官移植先进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器官移植准入制》后,对做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适应症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肝癌过大、过多,门静脉有癌栓的患者,医院就不得为其做肝移植手术,还规定器官移植手术医院不能请人做,必须由自己的医生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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