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林芳
本报讯 丈夫患上肝癌身亡,妻子拿着保单理赔遭拒,厦门一家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投保时隐瞒病情”。为此,妻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昨日,因证据不充分,厦门思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
2003年,陈女士丈夫与厦门市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额共计11万元。到了去年7月,陈的丈夫被确诊为肝癌,后去世。随后,陈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思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关于人体的健康情形,并不是每个人本身都能尽知的,如果要求投保人对于所不知或无法得知的但事实上确实存在的事实,也须向保险人作出告知或说明,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必须是投保人所明知、应知的事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称,陈女士的丈夫投保前知道自己患有肝病而没有告知,但该公司仅提供“乙肝病史10余年”的入院记录,这并不能证明患者知道自己患有肝病,因此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