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原发性肝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1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提高原发性肝癌诊疗水平,改善原发性肝癌患者预后,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原发性肝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原发性肝癌诊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2012年12月14日
卫生部《原发性肝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
一、肝炎病史,初诊肝癌日期,治疗经历(方法、次数、疗效等),复发或新发生的日期以及治疗经过等。
二、手术、局部治疗、化疗或放疗前签署完善的知情同意书。
三、手术、局部治疗、化疗或放疗前明确病理学或临床诊断、肿瘤的定位与临床分期。
四、手术、局部治疗、化疗或放疗前完成患者临床基本情况的记录、Child-Pugh分级等肝功能评估和肿瘤标记物(AFP、CA199、CEA)检测。
五、手术中探查并记录肝脏质地,肿瘤部位、大小、胆管和血管侵犯情况;有无腹水,有无腹腔、盆腔转移及腹腔内大血管、淋巴结浸润情况;肿瘤切除方式;有无肝血流阻断;术中失血量及术后的并发症。
六、切除标本的处理及病理报告符合规范:10%中性福尔马林缓冲液固定标本;病理报告应包括有无肝硬化,肿瘤直径和数目、分化情况、包膜、切缘是否有肿瘤累及、脉管浸润,有无有淋巴结转移等情况。
七、肝移植治疗肝癌的适应症、方案选择及治疗记录符合规范,并及时上报中国肝移植登记注册网(CLTR)。
八、局部治疗(射频、微波、高功率聚焦超声、酒精注射等)的适应证、方案选择及治疗记录符合规范。
九、化疗、放疗及生物治疗的适应证及方案选择符合规范,治疗后有疗效和不良反应的评价。
十、放疗应记录靶区、技术和剂量。
十一、为患者提供肝癌的健康教育。
十二、患者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