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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传染病防治法》12月1日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04-11-24 16:21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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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新《传染病防治法》12月1日正式实施八大亮点体现以人为本

  本报讯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上午,省、市卫生监督部门在省会文化广场联合举办了《传染病防治法》大型宣传活动。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和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亮点颇多,有总结应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的经验和教训,也更加注重科学防治,更注重以人为本。

  亮点一:增加非典、禽流感两种乙类传染病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两种乙类传染病,分别是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至此,我国共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达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亮点二: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

  新《传染病防治法》虽然将艾滋病由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但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的形势仍旧严峻,正处于防治的关键时期。因此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亮点三:隐瞒、谎报、缓报疫情者将受惩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分别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四: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体扩散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亮点五:疫情“隔离”有法可依

  对于甲类疑似传染病患者,过去只规定“医学观察”,而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则规定,疾病未确诊前,患者应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于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亮点六: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患者

  针对个别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患者救治过程中所出现的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现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对于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处罚。

  亮点七:传染病患者“隐私”将得到保护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也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八: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再受歧视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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