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疗检查单“互认”规定昨日正式出台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臧继全丁森记者倪秀萍) 包括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在内,南京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从明年元旦起开始实行检查单互认。昨天,南京市卫生局正式出台《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并召开大会,动员全市相关医疗单位严格执行。
被认可的外院检查单要作记录
据介绍,按《规定》要求,我市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范围内病人提供的规范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另外,为了利于解决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本院医生应在病人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需留存的也应留存。
互认以保证医疗安全为前提
“我市推行医疗检查单互认,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负担。但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并不是说《规定》出来后,所有的重复检查都不能做了。”市卫生局副局长胡万进昨天在会上强调。
他介绍,医学影像类中,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结果客观性强的项目,在疾病周期内检查结果应该互认;而造影等影像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与检查设备、技术人员水平等密切相关,应根据病情,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再如血常规、尿常规等这些因时间不同,结果变化很大的项目,也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
《规定》还指出,为保证医疗质量,在手术和重大医疗措施之前,各家医院一定要特别慎重,如果医生不能根据已有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可再次检查确认。
大型重复检查须患者签字
《规定》指出,各二级以上医院要在元旦前制定出相应的检查、督促、考核、评估制度,落实外单位检查、检验结果在本院的认可,同时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
另外,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医师的培训,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同时要对患者多宣传,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而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此外,除急诊、急救时外,对使用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医院须得到患者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违规滥检查医院将受通报批评
市卫生局局长陈天明表示,实行“互认”后,各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特别是影像、检验质控委员会要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不合格的医院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相关检查项目的资格。
另外,规定施行后,各医院要将实行“互认”后减少的重复检查的次数及为患者节约的医疗费用,每季度报到市卫生局,接受监督。各医院对规定的执行情况将被纳入考核内容,违规滥检查、滥重复检查的医院将受到通报批评和其他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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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可方法
【南京日报报道】 认可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者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等)。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的。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钙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乙肝两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
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认可医院对被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由本机构影像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