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颜文)因怀疑儿子的死与医院的一系列治疗有关,市民张某将市五院告上了法庭,并索赔20万元。最近,该案在沧浪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
原告张某之子因患肝炎,于1999年1月5日入住被告医院,1月31日出现肝肾综合症,2月1日凌晨死亡。张某对被告的诊疗经过有异议,先后向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经省市鉴定部门鉴定,张某之子的死不是医疗事故。(本报曾作报道)
法院认为:在医疗纠纷中,如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已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对两份鉴定报告,法院予以认定。纵观鉴定报告,首先,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原告起诉亦以医疗过错为由要求赔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次,关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从鉴定结论来看,“抗生素使用欠规范”,“对病情发展的凶险性估计不足”,“与家属沟通不够”,“初期医院退黄措施欠有力”,虽然这些不足与张向东的最终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确是被告在本次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市五院一次性赔偿原告153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