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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稻草”变“毒草”——违法医疗广告面面观

更新时间:2003-07-05 00:00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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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晓蓝

  即使是华佗再生,也不能包治百病。

  可是,在一些违法医疗广告里,包治百病的“神医”“神药”比比皆是。轻信了这类广告的消费者,轻的破财,严重的危及生命安全。我市是全省医疗广告违法率最低的城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的违法医疗广告却始终是禁而不绝。

  从工商部门监测情况看,我市违法医疗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未依法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广告证明》却发布医疗广告,且发布量比较大;二是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性病广告、乙肝病广告等医疗广告;三是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四是擅自改变《医疗广告证明》核定的内容,添加未经核准的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五是在医疗广告中,虚假宣传医院自制药剂;六是夸大从业医师职称,擅自给一般医师戴上专家、教授、主任的桂冠;七是假借其他名医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整治违法医疗广告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针对我市违法医疗广告禁而不绝的情况,苏州工商局从各方面入手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今年1至4月份,共出动执法人员230人次,查处违法广告案件82件。他们对医疗广告进行及时监测,并加强公开曝光力度,揭露了一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单位。今年1至4月份,共监测广告9158条,告知媒体47家(次),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14条。

  医疗广告,对于危急患者来说就是救命“稻草”。但如果广告变成利欲熏心者的钓饵,救命“稻草”就是不折不扣的害人“毒草”。是什么原因使这些“毒草”有了生长的土壤呢?经济利益驱动是首当其冲的原因。近年来,中小型医疗机构发展过快,且民办、社办医疗机构出租门诊、病房、科室情况严重,竞争激烈,为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只有不断发布广告。这是导致违法医疗广告禁而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处罚力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1993年颁布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对未经审批、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广告主最高也只罚5000元,而这显然偏轻,起不到震慑违法当事人的目的。苏州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的医疗广告,离让消费者放心、让人民满意还有一定的差距,治理和规范医疗广告的任务十分艰巨。

  要使各种违法医疗广告没有生存的“土壤”,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整治、查处的力度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注意自我防范。

  市政协委员蒋冶棠、姜丹青、金兴中、鲍鹏等认为,违法医疗广告害人害社会,整治刻不容缓。他们建议,加强宣传,加强管理,严格行业审批,防止中小型、社办医疗机构过多。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出租门诊、病房、科室的管理,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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