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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调查乙肝就业体检与歧视

更新时间:2010-09-02 08:57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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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士透露,从7月下旬至8月下旬,人社部派出调查组赴广东、湖南、河南、北京四个地区开展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调查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乙肝病毒携带者。

  7月中旬,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收到来自人社部办公厅的来函。在这份名为《关于开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人社部表示,目前社会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活动,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人社部门已经于8月20日前将所在地区征求上来的意见形成报告,报送人社部就业司。

  “目前各地意见报告和部内报告均已上报,部内正在形成意见。”人社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政策落实慢半拍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

  “12号文”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30日之内废止或者修改乙肝有关政策。《通知》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

  不过,人社部调查组发现,很多地区至今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公布投诉电话、明确监督检查对象、明确责任人等。

  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提交给三部委的报告中指出,相当一部分省市没有按照三部委要求的时间对乙肝有关政策进行清理。

  而某市人社局在2010年7月13日回复有关乙肝问题时,引用的仍是“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

  “显然当地对‘人社部发〔2010〕12号’。谈不上贯彻执行,这是明显的行政失职和行政不作为。”人社系统人士对记者说。

  据人社部人士介绍,相较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相关文件,今年新出台的“12号文”,在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等方面,均提高了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就业体检改头换面

  调查人员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入职体检包括乙肝五项,如发现应聘者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均不予录取。为了规避法律,很多医院在进行体检时,要求受检人签字承认自愿检查。

  “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所所长、反就业歧视课题研究组组长蔡定剑表示。

  为避免起诉,体检结果会以出资费用为由不给本人,很多用人单位辞退的借口非常隐蔽,导致乙肝携带者的维权难度增大。

  从各地上报的情况来看,一些医疗体检机构存在将“就业体检”与“健康体检”混为一谈的问题。只要受检者签署“知情协议书”,仍可在“就业体检”中包括乙肝项目。

  “体检医院干脆不设置就业体检,将就业体检表改为健康检查表,个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A、B、C等之类的样式。这种要求受检者签名,貌似不违规但是又可以轻易鉴别乙肝携带者身份的情况,使三部委‘12号文’继续面临着无实际操作性的窘境。”一位向人社部反映情况的人士说。

  调查人员表示,由于体检名目不同,对卫生机构的入职乙肝检查行为取证较难。从表面上看,各省市中大医院的体检套餐,大部分含有“就业、招工、招聘、入学”等类似字眼的体检都基本上取消了乙肝项目。

  “应该集中一段时间针对违反《就业诉讼法》的司法检察,禁止用人单位、医疗单位做这样的检查,违反了规定就要处罚。目前这方面的司法检察等措施还不到位。”蔡定剑说。

  据悉,此次人社部专项检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地区查处侵害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案件情况,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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