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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1.3亿“乙民”的门槛

更新时间:2009-08-26 15:21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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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半换6次工作的辛酸

  电话里,小静一再反对我带摄影记者,她反复地强调着自己是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她害怕我因为忽略了这个重要关键词而忘记了她周围那些人对她的“抗拒”。
  长发、圆脸、大眼睛……24岁的小静有一张好看的脸。“我怕,我怕摄影记者将我曝光,我害怕体检……”话还没有说完整,那张涨红的脸已经是“大雨瓢泼”。
  小静现供职于沈阳一家计算机公司,眼下她又将面临让她恐惧的招聘体检了——而这永远是她的噩梦。“上学那会儿我就很想能留在沈阳发展。”小静说,这个志愿也是全家人的希望。大学毕业后,小静如愿在沈阳找到了工作。然而噩梦开始于大四毕业体检。
  “那天,全年级同学验血,有好几个人不合格,其中一个是我。”小静从此知道了一个陌生的名词——“乙肝病毒携带者”。她有个不祥预感:这个名词会在某一天,像炸弹一样毁灭她的梦想。
  由于品学兼优,毕业时小静没怎么费力,就通过了招工笔试和面试。但这种骄傲很快就被随之而来的拒绝信击得粉碎:在最后的体检中,她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那天,我一直在哭,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告诉爸爸妈妈。”当时她并没有意识到,这仅仅是开始。当她终于能够面对现实,退而求其次地投考其他单位的时候,她发现,所有人面对她的体检表,都会浮现遗憾的神情。
  “其实我早就咨询过,我的肝功能很正常,也基本没有传染性,但一般人不会理解这一点,一听到肝炎这两个字,他们就把头摇得像拨浪鼓。”在短短1年半时间里,静被迫换了6次工作。每一次被辞退的原因都只有一个——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这一切却足以将小静每天工作10小时、主动加班、任劳任怨的所有努力都给否定。年纪轻轻的她,心灵被蒙上很厚的阴影,她不敢与人交流,在公司最怕的就是体检,怕一查出病来,辛辛苦苦找到的工作又没了。说到这些,她的眼泪再度充盈她那双美目。
  “后来,我开始正视这个事实,我在一开始面试的时候就具情相告,可是我没有想到,这又成了我最终沦为廉价劳力的罪魁祸首……”因为小静的诚实,很多用人单位在最初就明白了她的这种状况后依旧录用了她,作为感激,静也用她12倍的努力和认真回报给这些录用她的公司,在3到6个月的试用期内,小静所承担的工作量是同事的两三倍,这一切在她看来都是值得的。然而,她做梦也没有想到,在试用转正的当口,公司却一改嘴脸——用这个乙肝病毒携带的体检报告作为她不能转正的理由……于是,小静就这样以3—6个月就换一个工作单位的频率,一直用试用工的低廉生活费维持着她在沈阳的生活,她说她快坚持不下去了,“放弃也许是最好的……”

  “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是乙等公民”

  目前中国大约有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占总人口的1/10。“不信你问问,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有过被歧视的经历。”网名“夜风”的网友对记者说。
  尽管人们对乙肝的认识比以前有所提高,但对那些乙肝病毒感染者来说,歧视在这些人入学,求职,婚恋等人生重大转折时常常成为最大的绊脚石。一张体检表,将多少人拒绝于工作、入学的大门之外。
  “夜风”说,“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不是乙等公民”,他在这句话后连用了八个感叹号,十分刺眼。
  就在今年8月初,中国疾控中心一位专家透露卫生部拟出台政策,在入学、就业等常规体检中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测。此消息后来虽被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否认,但依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记者发现,虽然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乙肝携带者在就业时仍然存在着太多门槛。
  其实,早在2007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但是据了解,在每年入职的竞争中,总有一部分乙肝携带者被迫出局。一旦体检报告上出现了“乙肝阳性”结果,用人单位将毫不犹豫地将其淘汰。
  “还记得周一超吗?如果歧视依然存在,谁能担保那样的事情不会再次发生,尽管那是一个彻底的悲剧,无论对受害者,还是施害者。”
  (周一超,浙江大学农学系2003届毕业生。2003年1月,他报名参加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后,因“乙肝小三阳”被列为不合格,愤而行凶致使人事局两干部一死一伤。——记者注)

  呼唤专门反就业歧视立法

  眼下,一个现实的尴尬是——尽管有相应的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群体还是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一位资深人力资源专家告诉记者,几乎所有企业在新员工的体检项目中都要求检查乙肝,对于企业来说,新员工的挑选空间比较大,自然觉得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这样做不光是考虑到自身,更多是为消除企业其他员工的顾虑,而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辽宁社会科学院张思宁研究员表示,面对全国1.3亿这一数量庞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人群,他们的学习、就业理应成为一个全社会都来关注的问题。而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缺少力度,像《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等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规,不能对用人单位起到约束作用。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工作权益保障法,消除他们在就业、招聘中所受到的歧视,还他们平等的工作权利。
  同时,面对全国如此众多的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他们的健康状况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应当出台制定全国性的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保健计划,指导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的日常生活、治疗和身体保养。建立针对乙肝及携带者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
  而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则从立法角度分析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们也有义务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反对就业歧视。但《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各行业和各单位自行制定规则。特殊行业对于传染病患者作出一些限制,目的是出于对其他人的保护。但是患者若从事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行业和工种,是不宜受到限制的。
  对于已经在职的员工,如果因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解聘,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因患病而身体已经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如被解聘者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确实对遏制就业歧视起到了积极作用,表明通过立法的途径反歧视是有效的,但孙认为,就业歧视问题依然严峻,如果要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就业促进法》是不够的,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歧视比病毒本身更可怕

  沈阳市疾控中心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具有传染性,但不经血液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他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不宜担任手术治疗科室的医务人员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应受到歧视。
  “其实有些人不是不知道这些,但和我们在一起时就是觉得别扭,这不是歧视是什么?”网友“夜风”感慨说。
  记者在小静的日记中看到这样一段话——
  “同在一片蓝天之下,我们分享着共同的命运。每一个人都不能认为来自少数人群体的诉求与己无关,社会生活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法则,即当一个社会保护不了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时,它也很可能保护不了多数人的利益;在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利益诉求视而不见的社会里,多数人的命运也将难得有本质的改善。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我国的总量数以亿计,如忽视了这些人的需要,保护不了我们的正当权益,那么,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又如何体现呢?所以非歧视性地、公平公正地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需求,其实是对社会和所有非乙肝病毒携带者长远利益的关注。”

  【名词解释】

  乙肝“二对半”:指HBsAg(表面抗原)、抗-HBs(表面抗体)、HBeAg(e抗原)、抗-HBe(e抗体)、抗—HBc(核心抗体)。
  乙肝病毒携带者:《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指出:HBsAg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
  “小三阳”与“大三阳”:在乙型肝炎的病毒指标“两对半”化验中,老百姓习惯把HBsAg、HBeAg、抗-HBe这3项同时阳性者称为“大三阳”。把HBsAg、抗-HBe、抗-HBc这3项同时阳性者称为“小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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