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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消弥“乙肝歧视”需要刚性规定

更新时间:2009-06-04 17:35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次数: 7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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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卫生部官员称:有的老百姓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我们觉得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6月1日中国政府网)

  2008年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总体而言,有关法律条文落实并不好,今年2月26日《广州日报》就曾报道了一名2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学生罗思文,在求学、就业和婚恋等方面都历经挫折的生活现状。其遭遇也应该是我国近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生活现状的一个缩影。

  法律规定无法顺利“照”进现实,让乙肝病毒携带者颇多无奈。打官司维权么,成本过于高昂,精力和时间也不允许;听之任之么,生活工作状况又确实堪忧。这种尴尬现状若说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尴尬,莫若说是社会公众认知和法律执行上的尴尬。
  从根本上解决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问题,仅官方的表态和仅仅满足于“立了部法”是远远不够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更何况仅有的一部《就业促进法》尚无对“歧视者”形成有效的震慑和约束,又无法提供了一个“受歧视者”有效便捷的维权平台,其执行力和效果可想而知。
  卫生部官员的表态代表着政府大力维护和保障亿万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态度,令人欣慰。但笔者以为,除了加大对乙肝科普知识的教育宣传力度之外,更应该将功夫放在“立法”之外。一是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真正形成乙肝携带者维权的“绿色通道”。二是加大劳动部门监管责任,从被动接受举报转变为主动介入和纠治。尤其是要强化对无视法律的“歧视者”的惩戒和处罚力度,让法律法规“刚性”起来,方能让立法本意真正“落地”。
来源:荆楚网

Tags: 规定  刚性  毕晓哲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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